刑诉考前2小时精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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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第2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3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7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第11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第14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第17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20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21条 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22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
办案机关未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
第23条 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 考点01 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发生冲突,优先侧重保障人权) 2.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发生冲突,优先侧重程序公正) 3.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 考点02 刑诉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刑诉法VS刑法: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 刑诉法VS宪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 考点03 刑事诉讼中范畴★★★
刑诉目的:1.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2.实体真实主体/正当程序主义。 刑诉价值:公正/秩序/效益 刑诉构造:
1. 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人权保障。 2. 职权主义—大陆法系—实体真实。
3. 混合式构造—日本—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
刑诉职能:控诉、辩护、审判(证人、翻译、鉴定人、附带民诉中的当事人不承担控辩职能) 刑诉主体:包括专门机关(3大4小)和参与人(2种人)(专门机关的人、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都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 考点04 检察监督原则★★
不立案的监督:先要求公安7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15日内立案。 批捕中的监督:发现该捕的人没报捕,应当建议公安提请批捕,也可以直接决定逮捕。 漏人的监督:发现遗漏同案犯,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可以直接起诉。
未生效裁判监督:同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二审抗诉。 对生效裁判监督:上级检察院向同一级法院再审抗诉。
死刑复核的监督: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最高院应当将结果通报最高检。
? 考点05 司法权独立性和定罪权的专属性★★
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人大)
【陷阱点拨】法院内部独立,上下级监督关系。检察院内部不独立,上下级领导关系。 定罪权专属: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陷阱点拨】区分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时间/举证责任的承担/疑罪从无。
? 考点06 法定不予追击刑事责任的原则★★★★★
法定情形:显著轻; 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注意:无犯罪、证据不足都不在此列) 处理方式:
立案阶段:不立案的决定。 侦查阶段: 撤销案件决定。 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宣告无罪的判决(显著轻)、 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他)。
【陷阱点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一般就是终止审理。现有证据证明其确实无罪,则宣告其无罪。如果是在侦查中、审查起诉中死亡呢? 【陷阱点拨】审判中他跑了、他“疯”了→中止审理。
? 考点07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 权利遭受侵犯: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对公安不立案:1.可以向公安申请复议;2.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3.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
检察院不起诉:1.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要求申诉;2.有权向法院提出自诉。
法院判决不服:1.对一审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2.对生效裁判不服,可以申诉。 可委托代理人: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 考点08 自诉人的权利(对比被害人)★★★ 1. 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 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3. 可以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不可) 4. 对于一审裁判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 考点09 附民原告人、被告人★★
原告人:因犯罪遭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死者近亲属;检察院(注意法代只是代为提起) 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共同致害人、监护人、死者遗产继承人(注意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诉讼权利:类推民诉中的原告和被告(注意仅限于民事部分,不能及于刑事部分)
? 考点10 法代与诉代★★★
法定代理人:法定的—权利和当事人一样大(陈述权除外)—地位很独立,自己有决定权—小孩爹妈、傻子媳妇儿是法代。
诉讼代理人:委托或指定—委托授权范围内—需要经过同意(代言人)—除了刑事被告人之外的当事人及法代都能委托(被害人近亲属也可以)
? 考点11 证人VS鉴定人★★★★ 证人资格: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
(陷阱: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也可能作证) 特征:不可替代性,优先性(无需回避) 证人必须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证人出庭的例外:有病、太远、在国外
证人拒绝作证的后果:强制其到庭/训诫/院长批准10日以下拘留 鉴定人资格:有专业技能。(指派或聘请) 特征:有可替代性(回避对象)
鉴定人必须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必要。 鉴定人拒绝作证的后果:
1.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 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3. 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 考点12 立案管辖★★★★ 公安:排除法。
检察院:口诀→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 1. 贪污贿赂案件(刑法第八章)(排除商业贿赂) 2. 渎职案件 (刑法第九章)(排除国企人员渎职) 3. 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民主权利
A类:“两非”“一破坏”(注意是否利用职权) B类:“刑”“暴”“虐”“报”(肯定利用职权)
4. 需由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公检都可能侦查)
法院:口诀→亲告、轻微、公转自 1. 亲告罪(侮、诽、暴、虐、侵)
2. 轻微刑事案件(可公可自)(轻伤、重婚、遗弃……..) 3. 公转自(不反诉、不调解)
? 考点13 对交叉管辖的处理★★★★ 公、检交叉分两步:该谁给谁、再看主罪。 公、自交叉分情况:“亲告”自己去、其他一并查。
自、公交叉不主动: 该谁给谁(另案移送给侦查机关处理)。
? 考点14 级别管辖★★★ 中院管辖范围:危、恐、无、死、没。
上下级的关系: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注意未成年人可以分案处理)
? 考点15 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共同管辖:最初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并案管辖:1.一人犯数罪;2.共同犯罪;3.共犯还实施其他犯罪;4.多个犯罪存在关联
? 考点16 特殊地域管辖★★★ 第一类 外国人犯罪
普遍管辖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护管辖案件: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两境+老家)。 第二类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中国公民在驻外领使馆: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中国公民在一般领域外: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中国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一进一出+老家)。
第三类 漏罪和新罪
漏罪:原则原审地(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也可管)。 新罪:原则服刑地(脱逃期间犯罪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 考点17 回避★★★ 申请理由:利害关系。
【考点提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无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考点提示】最高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时,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或者量刑不能判死刑,应当发回重审,重审法院无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申请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无近亲属)
决定主体: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一定要看清楚是哪个机关的人员) 申请效果:审查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作出决定以后要停止)
回避救济:申请人(当、法、诉、辩)可以向原机关复议一次。(被回避的人不能申请复议) 【考点提示】无申请理由的(丑、凶、差),法庭当庭驳回永世不得复议! 回避效力:效力待定。(谁决定回避,谁决定效力)
? 考点18 辩护人范围★★★
绝对禁止: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能力受限。
相对禁止:五机关现职、陪审员、利害关系、外国人。(近亲属、监护人除外)。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36条:1.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2.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3.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 考点19 辩护权★★★★ 阅卷权:
律师无需许可;阅卷对象:案卷材料;阅卷方法:复印、拍照、扫描等。 阅卷时间: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非律师:法、检许可。 会见通信权:
律师:无需许可; 凭三证即可要求会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安排;“危”“恐”“特”在侦查期间;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46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非律师:法、检许可。 取证权:
律师:一般证人:须经证人和单位同意;控方证人:双重许可。(法检批+对方同意) 律师辩护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 非律师:无。
意见权:律师、非律师均有。
1.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
2.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人身保障权:律师、非律师均有。
2.辩护人涉嫌犯罪,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3.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陷阱点拨】侦查阶段辩护权的消极清单 1. 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 2. 侦查阶段没有核实证据的权利。 3. 侦查阶段非律师辩护人所有权利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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