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辽价发[2015]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做到目录之外无定价。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和规则,不断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辽 1 / 3
价发[2003]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2015年9月29日
附件:
《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定序价号 项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除中央定价和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省价格主管
电力 价格以外的发电上网电价、输配
部门
电价和销售电价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燃气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资源1 能源 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水利工程供跨县和市属水利工
程供水价格 水价格 供水
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
授权县人民政府
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授权市、县再生水、转供水销售价格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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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
供热 城市供热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铁路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省价格主管货运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部门 价格 路、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 跨省和跨市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交通2
运输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 市属辖区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授权市人民道路(含燃油附加费标准) 政府 客运价格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 定价范围为客运代理费、车辆站务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城市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交通票价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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