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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为何“靠不住”?2018年遴选纪委监委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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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为何“靠不住”?2018年遴选纪委监委考点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从古至今存在的人情关系,行贿已成为各行各业、各式各样的人与官“沟通”的方式,也是打通关系牟取利益的有效方法之一,然而众所周知的行贿规则,也是贪官污吏的一大死穴,因为行贿人与官沟通时,往往是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拍桌而上,可当行贿人被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介入后,行贿人的本性随之暴露出来,那就是为了保存自身利益而出卖受贿人以换取更多利己的砝码,从而使其受到更轻的刑罚,所以行贿人相对于受贿人来说是靠不住的。

以下主要从法律的层面谈谈行贿人为何靠不住,以此反面提醒广大干部警惕行贿人规则,严守本分,廉洁自律,勿要深陷诱惑,切勿违法乱纪,以达政治清明、政令通达、自身廉洁。

本文主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各地方人民法院量刑规范的相关规定,说明行贿人为何“靠不住”。

一、了解行贿罪的定义及量刑从宽处罚

根据现行的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该条文明确定义行贿罪的含义,那么如何解释不正当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所谓不正当利益,一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二是指行贿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简言之,当行贿人让国家工作人员为其做以上事情给予财物的就是行贿,也就是说行贿是行贿人谋求利益的一种手段,与受贿人是一种赤裸裸财物金钱关系,而这种关系有别于我们日常正常交往的社交关系。

同时《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行贿人在利益交换的前提下,往往因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会出卖为利益结识的受贿人,必将行贿的事实全盘托出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处罚,那么受贿人必将面临着一条不归路。

二、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或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对象,而“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对象。

而行贿在当今社会是常见的一种商业规则,在打击行贿罪的力度来说,在现阶段虽然不断加强,但相对于其他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大的颠覆政权、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来说属于“轻”犯罪,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同时,行贿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相对来说较小,如果嫌疑人有认罪、悔罪或是立功等依法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更加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行贿罪并不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而是属于“宽”的类型,而且在办理行贿案件中,办案人员会与嫌疑人讲明政策,说明法理,依法指出一条适合嫌疑人

的出路,不用走进冷冰冰的铁窗里。行贿罪在处罚方面往往是轻处理,特别是在自己供认或有自首、立功的表现,更加让人有一个满意的答案,所以行贿人为了能够依法从宽处理,他还有什么不能说的呢。

三、了解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行贿人为了尽可能更好保全自己的利益,减少法律的惩处,那么在面临量刑的选择,相信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抉择,往自己有利的方向寻找。

(一)了解自首量刑情况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自首一般分成以下几种: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5、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6、其他类型的自首。

(二)了解立功量刑情况

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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