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
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以下有关诉的分类的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小花和小草均为九零后,二人在一次假面舞会上一见钟情并\闪婚\,婚后两个月,小花因不满小草整日迷恋网络游戏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属于变更之诉
B、某娱乐杂志上刊登的一篇自由撰稿人小六所写的文章中,称某位明星在十六岁时就到韩国进行了大整容,该明星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小六诉至法院,要求小六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属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合并
C、某工厂退休职工老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子小李将抚养费从每月800元增加为每月1500元,属于给付之诉
D、王某与刘某因使用小区的公共晒台发生争执,王某将刘某推倒,导致刘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3节>变更之诉 【答案】:A 【解析】:
①选项A为离婚诉讼,属于变更之诉,说法正确,当选。选项B为给付之诉,其中包括了给付财物和给付行为的内容,诉的三种类型相互排斥,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的内容,但这并不影响诉的种类的判断,选项B的说法错误。
②选项C中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选项D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案件的一种,在性质上是非讼案件,因此不涉及诉的种类判断问题。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2.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天津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采购合同,总金额为20万元。合同签订后1个月,由于建材市场价格上涨,建材公司通知房地产公司加价50%,否则将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告发出通知。被告建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和被告在纠纷发生后曾经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但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未申明有仲裁协议,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B、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
C、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5章>第4节>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本题中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案,A项符合题意。
3.甲因为票据被盗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决定受理的:( )
A、应在人民法院公告栏里发布公告,有条件的。可以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刊登 B、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最多不超过60日的公示催告期间
D、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的,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9章>第1节>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答案】:D 【解析】:
考查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根据《民诉解释》第448条的规定,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54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是不得少于60日,因此,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55条
4.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标的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甲公司董事长美国人汤姆用自己位于W市的三套别墅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44题,单选)
A、由于本案标的金额巨大,且具有涉外因素,银行应向W市中院提交书面申请 B、本案的被申请人只应是债务人甲公司
C、如果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拍卖裁定,可直接移交执行庭进行拍卖 D、如果法院经过审查,驳回银行申请,银行可就该抵押权益向法院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6章>第8节>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审理与裁定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可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由基层法院管辖,A选项错误。本案的被申请人是抵押义务人汤姆,所以B选项错误。据此规定,对于拍卖抵押财产的裁定,应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不能直接移交执行庭执行。另外,《执行规定(试行)》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
5.家住A市东区的刘某因手机过时,常琢磨换部新手机。一日,刘某在A市南区的新天地商城采购办公用品时,发现聚合电子公司新推出的“欢聚”牌智能手机性价比很高,于是就购买了一部:回家后,刘某的儿子小刘(15岁)见到新手机很是好奇。拿起手机给自己的同学小丽试打电话。电话接通后,二人通话38分钟后,小刘手中的“欢聚”牌智能手机突然爆炸小刘的右手、右耳、右脸颊受伤。小刘被送去A市西区的医院治疗,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总计支出8万元若聚合电子公司在B市北区,下列哪个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
A、A市东区 B、A市南区 C、A市西区 D、B市北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4节>特殊地域管辖 【答案】:C 【解析】:
《民诉解释》第26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选项ABD对此案均有管辖权。
6.甲基于与乙签订的服装加工机器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法院接到甲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当登记立案
B、如果需要甲补充必要的相关材料,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C、甲仅仅提供了乙公司名称缩写与住所街道,该地址存在诸多类似的法人无法分辨,但是如果甲坚持起诉,则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D、如果立案后发现甲乙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起诉、立案登记
【答案】:C 【解析】:
考查立案登记与明确被告的含义。根据《民诉解释》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B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提
7.住所地在甲市A区的崔跃与住所地在甲市B区的刘旻,在甲市C区的一家咖啡厅签订了一份营业房租赁合同,约定由刘旻承租位于D区的营业房,租期为两年。后双方因租金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崔跃向甲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房租,C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崔跃的起诉。以下有关本案的说法中哪一是正确的?
A、刘旻有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C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B、若C区法院驳回了刘旻的管辖权异议,刘旻有权对该裁定提出上诉
C、若刘旻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并按时参加了庭审,则C区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但刘旻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以管辖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诉
D、若刘旻向C区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在法院作出裁定前崔跃申请撤回起诉,此时C区法院不应准许该撤诉申请,而应当在审查完管辖权异议申请之后,再作出相应的处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6节>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答案】:B 【解析】:
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是答辩期间内,选项A的说法错误。
②《民诉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依此,选项C中的情形成立应诉管辖,并且管辖错误不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选项C的说法错误。
③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选项D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8.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理解,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陈岚诉李华名誉权侵权诉讼,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但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了陈岚诉讼请求的范围,违反了处分原则
B、法院在对某贷款合同纠纷进行再审的过程中,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所得的证据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反了辩论原则
C、加拿大人杰森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也有权申请法院延长举证期限,体现了平等原则
D、赵四诉黄三借款纠纷一案,法院没有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分配案件的证明责任,违反了处分原则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1节>辩论原则 【答案】:B 【解析】:
①调解协议内容本身不受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所得的证据应当经过质证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法院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所得的证据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剥夺了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故违反了辩论原则。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
③加拿大人杰森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也有权申请法院延长举证期限,表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享有和中国公民同等的权利,故体现了同等原则。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当事人无权约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
9.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38题,单选)
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 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C、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9章>第1节>期间的种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上的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民事诉讼一审和二审审限的限制。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之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
10.作家老王过世后给三个儿子王大、王二和王三留有房屋三套,其中一套房屋长期被老张租用。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王大要求老张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搬出房屋,老张拒绝搬出房屋并主张自己已经合法取得此房的所有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大将老张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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