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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领导带班值班指导意见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5 10:31:1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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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领导带班值班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规范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的执行,预防、控制各类突发事故的发生,强化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局令64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领导,是指企业正式文件任命的、享受企业领导待遇,并参加企业安全生产会议的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艺、生产、设备、技术等负责人,企业总工程师(技术总监、安全总监)、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等。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带班值班,是指企业领导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等时段(以下简称:当班)对本企业所有涉及生产作业和危险品储存等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全面负责。

带班领导对带班期间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企业领导带班值班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带班

第六条 带班领导应负有下列工作职责:

(1)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带班领导要通过检查、抽查、巡查等形式,全面掌握企业生产期间安全生产现状,严格按要求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2)落实规章制度。带班领导在带班期间要检查、抽查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发生,使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得到严格执行。

(3)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带班领导在检查、抽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要严格落实监控、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要果断决策,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4)强化对重点部位、关键装置的管理。带班领导要加强对企业重点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设备设施的检查,每班不少于2次。特别要加强对危险工艺生产装置、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储罐、重大危险源等重点部位的巡查,认真查看重点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重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5)开展应急演练。带班领导要根据当班实际情况,针对企业生产运行特点,对于易发生火灾、爆炸、泄露的装置或场所,组织当班员工开展各类应急救援演练,尤其是不告知演练,以检验企业在各种突发状况下的应急响应情况。 (6)科学处置紧急情况。企业突发异常工况、事故或其他险情时,带班领导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情况上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值班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人员、带班频次、带班时间、带班任务、职责权限、员工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八条 带班领导应掌握当班生产运行情况,知晓在线作业人员分布,了解各类潜在安全风险,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具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带班领导应确保通讯畅通。

第九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制定领导带班值班安排表,安排表应至少包括带班日期、领导姓名、领导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企业应在每月月底前,将次月领导带班值班安排表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亲自参与带班。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当天带班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在传达室、公告栏、食堂等显要位置公示。

领导每日带班值班的情况,应当在企业公示,接受员工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领导带班值班档案管理制度。领导带班后,应当及时将带班的时间、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电子巡检记录仪等方式记录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领导带班值班的相关记录信息保存期应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对于当班不进行生产作业,或当班作业人数不足10人,或领导少于3人(含3人)的企业,可将带班领导适当放宽至车间主任一级。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带班值班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将企业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安监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宜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安监部门可邀请新闻媒体共同参加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安监部门对企业领导带班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二)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排班情况;

(三)带班领导对当班生产运行、人员分布等情况是否了解; (四)带班领导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现场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情况; (六)安监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安监部门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不力的,应及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下发通报周知辖区内其他企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省关于企业领导带班有新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同时建立并执行由管理人员参加的值班制度。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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