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贯彻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精神,引领广大群众发展农业绿色生产,打击农业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种子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渔业资源、动物卫生、生猪定点屠宰等方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XX县农业农村局直接查处属实的举报案件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
1、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种子、农药、肥料、兽医、生长调节剂、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
2、使用“毒鱼、炸鱼、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在禁渔期、禁渔区和禁捕区捕捞水产品的;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使用有毒药物养鱼的;使用有毒饵料在两库垂钓的;
3、违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
4、其他违反农业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行为。
第四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农业执法部门调查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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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按下列标准分别给予奖励,根据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确定奖励额度。
(一)给予500- 5000元奖励范围。(根据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确定奖励额度)
1、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未建立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生产记录的,未保存2年的;伪造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生产记录的;
2、农业投入品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使用农药的;
4、无证经营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的;
5、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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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予1000-10000 元奖励范围。
1、使用国家禁用、限用农药的;畜禽养殖场、水产品养殖场使用有毒药物的。
2、使用“电鱼、毒鱼(虾)、炸鱼”方法捕捞水产品; 3、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或价值500元以上;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
(三)给予 20000元奖励案范围。
使用有毒饵料垂钓,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给予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四)给予30000 元奖励范围。
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危害程度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的。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为通过电话、QQ、微信等方式举报农业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人,能为农业执法机构查实案件提供佐证。即:作案现场照片、作案现场视频录像等。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使用公共媒体(微信群、QQ群)、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农业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3、同一案件线索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同一案件多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次;
3、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未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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