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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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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典型案例剖析

时间:2010-12-5 8:22:38

一、交易背景 (一)主体

XXX国际集团是《财富》杂志美国500强企业之一,其股票为标准普尔指数成份股。自1883年成立以来,XXX国际集团一直致力于工程产品的开发与制造。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国际集团已发展成为行业领导,在全世界一百八十个国家和地区拥有34,000多名员工。其占有市场领先份额的5块核心业务包括:

1、家居产品部:提供床具及家具的构件以及相关消费产品; 2、商用产品部:提供零售店货架、储物架及办公家具构件和塑料制品;

3、铝产品部:提供模具铸造、工具定制、机加工、喷粉和铝锭精炼等产品;

4、工业材料部:提供钢丝、焊接钢管;

5、特殊产品部:提供家具生产设备、汽车的座位悬挂、腰部支撑和控制线缆系统。

ZZZ有限公司是XXX国际集团为这次并购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江苏省YYY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基地设在江苏省某市的专业生产多功能沙发铁架的民营企业,其产品远销欧美及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是国

内规模最大的沙发金属支架的生产商之一。

Y1有限公司与Y2有限公司均为拥有YYY有限公司产品经销权的贸易公司,并且两者均为马来西亚外商投资企业,其中Y1有限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Y2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

Y3有限公司是中方为这次并购设立的壳公司,YYY有限公司的设备、库存均纳入了该公司。 (二)交易目的

XXX国际集团家居产品部长期致力于床具、家具产品的研发、设计与生产,产品销往世界各地。XXX国际集团家居产品部对沙发金属支架的研发设计具有世界领先的技术优势,并拥有多项知识产权,但其并未就该等知识产权在中国大陆和东南亚地区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江苏YYY有限公司利用中国国内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以及XXX国际集团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力度的相对薄弱,在过去的几年当中迅速扩大其生产规模,凭借价格优势挤占了XXX国际集团在中国大陆和东南亚部分地区巨大的市场份额。

为了确保XXX国际集团所生产的沙发配件产品在中国大陆以及东南亚地区所占据的市场份额,XXX国际集团于2004年年底向江苏YYY有限公司正式发出了资产收购邀约。

另一方面,江苏YYY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考虑到XXX国际集团正在逐步加强其在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其自身的生产成本会随之上升,可能将要面临强大对手的价格竞争,导致其利润空间缩小甚至消失、亏本;而且YYY有限公司所在地区政府鼓励外资进入,为了引入美

国500强企业之一将对中方及外方均提供优惠政策。考虑到以上两点,江苏YYY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有意出让该公司。

二、交易流程

基于以上交易背景,本案的资产收购流程进行得比较顺利,仅用了半年时间就完成了所有交易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

三、法律争议点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结合本案案情,主要归纳出以下法律争议点: (一)以新设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资产并购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形式。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 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另一种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本案中外国投资者选择了资产并购的第二种方式。之所以选择该种方式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方面,考虑到并购后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问题。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也就是说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直接承接下来。而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则由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换言之,出售资产的企业要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负责,而不能转让给购买企业。因此,外国投资者选择了资产并购的方式,而且仅购买了境内公司厂房、土地之外的资产,对厂房与土地均进行租赁。后者主要是出于风险规避的考虑。因为该公司的厂房与土地均设有抵押,从外资并购的具体实践来看,外国投资者除了对该投资特别看好之外,一般都选择租赁厂房和土地,而不轻易购买。 另一方面,外国投资者选择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方式,对收购方以及被收购方来说都有益处。

从收购方来讲,采取此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因为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之所以存在这一要求,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资产并购作为外商投资进入的一种形式,在购买协议支付以后,应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然后才能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身份进行运营。因此,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前,这部分资产是没有合法名份的。这种情况就会造成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过程中的资产闲置。而采取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再并购的方式,就可以有效地规避这一风险,从而节约成本。因为,我国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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