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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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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

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住建质[2012]3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2.07.24 【实施日期】2012.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

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质〔2012〕37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2〕3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排查方案,按照省住建厅要求,成立检查组,认真做好 1 / 3

排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既有玻璃幕墙的产权人为玻璃幕墙安全

排查的责任主体和问题及隐患整改的主体,应尽快建立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并依据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全面自查(自查也可由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技术队伍进行),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确保玻璃幕墙使用安全。同时,将《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表》(附件2)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按时上报材料。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排查情况,并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和整改情况、《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苏州市住建局。

联系人:局物业管理处,王丽君0512-65235030,电子邮箱:

diana_w119@hotmail.com;局质量安全监管处,黄理军0512-65211507,jsszhlj@163.com。

附件:1.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2〕389号)(略) 2.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表 3.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2

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表

填表单位(公章): 所属市(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2 / 3

建筑物名称 建筑物产权人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编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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