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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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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10-9-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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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招投标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主体及产权交易主体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或交易的过程中涉及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文件和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以及处置方法,以及

保证金收取退还渠道和相关程序要求。

第四条 保证金收取标准:

(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按项目概算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项目概算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概算的5%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按采购项目概算的1%收取;勘查、设计项目保证金按勘察设计项目概算的2%收取,原

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项目概算达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按项目概算的8%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

底价的20%收取,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30%;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10%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

项目不得超过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30% 第五条 保证金交纳程序:

(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其基本账户以电汇、转账形式交纳。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诚信保证金,具体适用《政府采购实行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招督[2009]34号)。

(二)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三)开标(竞价)前投标人或意向受让人持经银行审核

盖章确认的凭证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财务窗口,由开户银行核对确认已经到帐后出具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中心工作人员凭确认函或诚信保证金交纳证书复印件接收标书或接受其意向申请登记。

(四)电子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按照电子招投标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条 保证金退还程序:

(一)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并在招管办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若该项目继续采购,在征得投标人同意后,可暂不予以退还,继续作为该项目投标保证金。 (三)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应在有权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产权交易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

款的首付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也可以根

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意向受让人未被确定为受

让人,应在受让人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产权交易非受让人原因中止或终结时,应在意向受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经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按原账号原渠道予以退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受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产权转让公告)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的;

(三)投标人(意向受让人)在招标(产权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因中标人(受让人)原因放弃中标(受让)资格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10-8-31 阅读次数:

31】【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操作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证履约保证金操作过程的规范、公开和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合政[2009]4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市属政府性投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缴纳、返还、没收以及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是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牵头管理单位,负责会同市建委、交通局、水务局、重点工程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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