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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教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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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

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青发改物价[2004]414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06.15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核定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发改物价[2004]414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教育厅: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 》(第34号令),现就全省教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申请增列或调整硕士点评估费,每个二级学科、专业点1200元。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杂)费、普通高等学校住宿费、中专职业学校学费、中专职业学 1 / 2

校住宿费,仍按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发的通知》(青计价

格[2001]651号)执行。

三、普通高等学校委培费,委培生学费、委培研究生(含进修班)学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成人教育(电大、夜大、函大)学杂费

(一)仍按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发的通知》(青计价格[2001]651号)执行;

(二)远程开放教育学生报名考试费:每人每次50元; (三)电大开放教育学费按学分制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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