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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课程代码:00226)复习笔记-2013年4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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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2)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

2、客体不同。著作权客体是作品;邻接权客体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等。

4、保护期限不同。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50年。

第二节 出版者权

一、概念: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二、内容: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图书出版者根据合同约定,对其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享有在合同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当图书脱销后(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发行即视为脱销),图书出版者若拒绝重印、再版,则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将作品交付给其他出版社。

2、版式设计权:保护期10年。只规定了版式设计权,没有规定装帧设计权 三、出版者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约的义务。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的义务。 3、重印、再版作品的通知义务。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三节 表演者的权利

一、概念: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 三、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者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第四节 音像制作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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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表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五节 广播组织的权利

一、广播组织全概述:广播组织依法对其制作的的广播节目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三、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1、广电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电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3、广电电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

一、概念: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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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节 法定许可使用

一、概念: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的5种情形:

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申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科教书,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科教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小的文件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三、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异同:

(一)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相同处在于:

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2、使用的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时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 (二)区别: (来源 于自考365网 zikao365.com)

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必支付报酬。

3、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第三节 强制许可使用

一、概念: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权申请获得此项权利使用人的制度。 二、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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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八章 著作权的利用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著作权转让的概念;(2)了解著作权使用许可的概念;(3)了解著作权质押的概念。

领会:(1)著作权转让、著作权使用许可的特点。

第一节 著作权的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二)特点: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第二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二)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2、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的方式、地域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

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可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

第三节 著作权合同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 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方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著作权的质押

著作权质押:为担保债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在债务人不按约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行为。

第九章 著作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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