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拒绝对此问题作理性思考的行为,甚至使训练有素的科学家和其他专家也难以看清这件事的实质。
虽然克隆人类可能不会给人类带来很大的好处,但也没有人能提供有力的论据证明它会带来真正的危害。
保守派的宗教宣称,克隆人类是对人类尊严的一次重大挑战。 假如克隆的人被当作一种次等动物,权利小,地位低,事实就会的确如此。
但是为什么会想到保护人类权利和尊严的法律不适用于被克隆的人呢?
一名律师提出,克隆将会违犯“基因身份权”。 他从何处得来这个权利?
未经通知并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有权不被克隆,这是完全合理的。
但是,如果事先得到允许,那又会侵犯谁的基因身份“权”呢? 相关克隆人类前景的科幻小说所发出的种种真切的警告,仔细想来,却变成了无稽之谈。
例如,有人担心,父母克隆孩子是为了“备用器官”,以备原来的孩子器官移植之需。
但是,同卵双胞胎的父母并不会把一个孩子看作另一个孩子的器官作坊。
为什么克隆孩子的父母会有所不同?
另一个让人不安的想法是,克隆会使人们致力于培育具有理想基因特质的个人(如数学天才、足球运动员等)。
这样的想法很令人反感,不但仅缘于一种下意识的厌恶,还因为纳粹分子以优化种族之名实施的恐怖行为。
但是,某些团体实施的培育项目和在民主社会里已有先例的更为无害的培育方式之间存有着天壤之别:前者迫切地培育某类人因而对其余的人实行毁灭,而后者,比如说律师,则是通过自由地选择与别的律师发生性关系得以实现。
已经有了贮存天才的冷冻精子的精子库,但它们还没有生成一个优等种族,原因是很少有妇女排队等候以这种方式怀孕。 为什么我们要认为克隆人类是与此不同的呢? 那么谁可能从克隆技术中受益呢? 也许是濒临死亡的孩子的父母。
这在心理学上似乎不可信。但是,和一个正常生育的孩子相比,被这样的可疑的父母所克隆的孩子,被关爱或被抛弃的机会却是完全一样的。
患不孕症的夫妇也可能求助于克隆。
这样的夫妇当然也有其他选择(人工授精,或收养孩子),但这不能作为剥夺他们克隆权利的借口。
或者不妨考虑一下理查德·波斯纳法官举出的例子:有一对夫妇,丈夫不幸有某种基因缺陷。
当前,如果这对夫妇想要一个具有自己遗传基因的孩子,他们有四个不甚令人满意的选择。
他们能够自然生育,但却要冒着把疾病遗传给孩子的风险; 他们能够去精子库,冒险尝试不知名的基因;
他们也能够人工授精,然后在将受精卵植入母体之前,或在生育之前,放弃有遗传缺陷的胎儿──即使这也可能引起反对;
或者,他们还能够请孩子父亲的某位男性亲戚捐献精子──如果有这么一位亲戚的话。
在这个例子中,就连不愿意在显微镜下创造孩子的人也可能认为克隆不是最坏的选择。
即使克隆人类不会给人类提供任何明显的好处,为什么要禁止它? 在民主社会里,除非有证据证明某件事确实或可能产生危害,否则我们通常不会立法禁止它。
在我们尚未继续前进之前,是先要求暂时停止克隆人类的研究,以便系统地研究它所引发的深刻问题。
当克隆研究重新开始时,克隆人类应该仍然会是一项历时长久的研究活动。
而且,如果试图研究,它就理应──而且毫无疑问地将会──在谨慎的检查和层层的法律监督之下实行。
最重要的是,约束人类克隆行为的,理应也是现在保护人权的同一法律。
对于克隆人来说不安全的世界,也会是一个对我们其他人同样不安全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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