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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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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

的通告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10年第1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0.09.25 【实施日期】2010.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10年第12号)

为加强对本市三轮摩托车(含电动)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六环路以内禁止生产、销售三轮摩托车。凡在本市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未经备案的禁止在本市范围内销售。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购买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三轮摩托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照。 1 / 2

二、列入本市《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

车,六环路以内实行定点销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本着方便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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