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县(区)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终止监督项目数量的20%,市(省直管县、市)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终止监督项目数量的15%,省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终止监督项目数量的10%。项目现场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不能为优良。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办理终止监督15个工作日后,建筑施工企业仍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 各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元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项目考评结果;各市(省管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元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本地区优良项目以及不合格项目;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每年元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全省优良项目以及不合格项目。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鲁班奖、扬子杯、国家级“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
工地”等)、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获得“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在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免于延期考核,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上一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监督备案号: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安全员 结构层次 项目安全总监 建筑面积(m) 工程造价(万元) 2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评定日期 评定分数 形象进度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检评定(可附页): 安全标准化评定情况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注: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评定,评价表附后; 2、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本表一式四份,安监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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