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 [2009] 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招投标办、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市招投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会同市发改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的标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改委依法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受理相关投诉;组织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标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合同备案管理,牵头受理设计变更审批,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四)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标后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合同履约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原则上应一同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有权中止合同,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对于招标人或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
第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
(二)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他人的,但劳务作业除外;
(三)在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业主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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