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车间主任职责
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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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二、公司 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三、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 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 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公司 部门应在生产车间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即使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臵设臵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臵设臵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六、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
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 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七、公司 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八、公司 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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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三、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申报承诺书》《工艺流程图》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X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换取申报回执。
四、本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五、单位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七、公司 部门负责企业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负责具体工作,其他部门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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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和防护相关知识; 4.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职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本公司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实施部门: 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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