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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深度解读 - 图文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13 22:41:0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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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产经营单位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效果评估报告的;未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体系,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未按照规定提交安全生产状态报告、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或者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在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或者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0)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不符合事实的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等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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