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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5 17:01:2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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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开庭前,律师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

第四十八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有正当理由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第四十九条 律师应根据有关案件材料,准备法庭陈述和证人发问提纲。

第五十条 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必须按规定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与执业证一致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第五十一条 法庭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第五十二条 法庭调查开始后,原告律师应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律师应陈述反驳事实和意见,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第五十三条 律师认为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遗漏或错误时,应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五十四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第五十五条 律师应充分重视对海事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质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审查:

(一)鉴定人的资格;

(二)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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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四)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五)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明确性; (六)鉴定的程序。

律师应对该鉴定结论发表看法,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五十六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五十七条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纠正,以维护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十八条 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第五十九条 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

第五节 二审庭审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二审当事人委托的手续与一审相同。

第六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研究一审案卷,对以下几方面作重点审查: (一)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二)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采信的证据采信了,该采信的却没有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三)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

(四)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得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有无适用已经废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 (五)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

律师应围绕上述审查内容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一审败诉或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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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给予是否及时提出上诉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 律师可以根据二审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 日内,按照法院的缴费通知交纳诉讼费用。

第六十三条 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证据补救工作,尽量收集并提交支持本方主张的新证据。

第六节 律师参与和解、调解工作

第六十四条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提出和解的建议和方案,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五条 律师在向当事人提出和解的建议和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证据、主张的强弱; (二)案件胜败的前景判断; (三)诉讼成本;

(四)案件对委托人利益的其他影响。

第六十六条 律师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调解、和解。未经特别和明确的授权,不能对委托人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第四章 律师代理具体海商海事诉讼案件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纠纷

第六十七条 律师可以接受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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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应审查案件的类型,确定不同的具体案由: (一)货损货差纠纷; (二)无单放货纠纷;

(三)倒签或预借提单纠纷; (四)迟延交付纠纷; (五)运输费用纠纷; (六)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七)其他货运纠纷。

律师在审查确定案由时还应明确:

(一)本案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或是合同与侵权的竞合; (二)本案是国内书水路货物运输纠纷还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纠纷。

第六十九条 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货差纠纷时应注意收集整理以下证据: (一)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二)货损货差的证明、估损鉴定书、理货报告、现场检验报告; (三)发票、海关报关单、买卖合同等有关货物价值的证明; (四)涉案运费金额证明、交纳货物保险费的证明;

(五)相关航海日志记录、气象资料及各类船舶适航和适货证书; (六)事故记录、海事声明及船员证词; (七)货物内容及特性;

(八)装货港货物状况、数量、重量的证明; (九)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经委托人同意,律师应争取和鉴定人员、公证员、检验师一起在第一时间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

第七十条 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货差纠纷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查明主要法律关系,确定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 (二)查明货损货差的原因,并判断是否属于承运人法定的免责事项; (三)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承运人是否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货舱适货; (四)承运人有无管货过失; (五)是否存在不合理绕航;

(六)承运人过失和货损货差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七)承运人是否可以享受责任限制;

(八)货损货差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

(九)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是否有关于货损货差的批注及其效力; (十)索赔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货差纠纷时还应特别考虑计重方法的不同以及计量行业规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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