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苏教学[2015]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苏教学﹝2015﹞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 1 / 2
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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