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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人民医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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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行风奖惩制度

一、奖励规定:

第一条 对认真执行医德规范,热情为病员服务,表现突出,受到病员一致好评的好人好事,在院周会上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条 对因病人冲动或其他原因受委屈,给予委屈奖50—200元。 第三条 对在院内、院外评价好,信誉高,深受病人和家属好评,成绩特别突出者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举报者,经查实,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 二、惩处规定:

第五条 医护人员在临床医疗工作中收受病人、病人亲属、病人朋友“红包”和其他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在48小时内上交医院行风办及时退还患者,若自收受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不按规定上交的,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如数退还钱、物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所得钱物合计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扣发当月50%—100%绩效工资,取消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优资格。

(二)所得钱物合计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者年内收受“红包”两次以上者,扣发1—3个月奖金,当年医德医风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低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一级,低聘期一年。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发当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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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级,低聘期两年;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责令其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经济处罚参照第五条第二款:

(一)公开或者暗示索要“红包”、礼物的; (二)因病人不给好处而推诿拒治、延误治疗的; (三)乘病人之危敲诈勒索的。

医院工作人员充当“介绍人”,收受、转交、骗取、暗示索取“红包”、礼品、或者克扣馈送钱物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 在临床医疗工作中私自收受药品、医疗器械、检验试剂、其他医疗用品促销费(回扣),自收受之日起7日内不按规定上交医院纪检监察室的,以收受回扣论处,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药品、医疗器械、检验试剂及其他医疗用品促销费(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而造成医务人员收受回扣事件发生的,追究科室领导的责任,按情节轻重,给予扣发绩效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晋升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所得钱物数额及性质,参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一)为医药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处方用量,或者为其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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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而获取钱物的;

(二)利用病人不知情,介绍病人购买医生指定的植入材料或其他医用材料,而获取钱物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医务人员与医药生产、经销单位、医药代表发生其他不正常的经济联系,而获取钱物的。

未经批准私自接受医药生产、经销单位赞助参加学术活动、旅游与休闲活动的,根据赞助的费用数额及性质,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收受医药生产、经销单位现金用于科室集体活动的开支的,对直接责任人以收受回扣论,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临床医疗工作中,不文明服务,违反服务规范,服务态度差,与病人发生纠纷,被投诉查实的,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医院形象的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向医院投诉的,扣发当月50%绩效奖;

(二)向市卫生局投诉的,扣发当月50%—100%绩效工资; (三)向新闻媒体投诉的,扣发1—2个月绩效工资;

年内因不文明服务,受到三次处理的,扣发年终绩效奖,并取消该年度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先评优资格,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不文明服务,造成医患纠纷,发生经济赔偿的,视情节和责任,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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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低聘当事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一级,低聘期一年,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受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处理的,酌情追究所在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开具假病假单、假证明、假检查报告单等医疗文书,情节轻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扣发1—3个月绩效奖;情节重的,解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调离工作岗位。

开“搭车”药盗用他人医保舞弊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外,视情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执业活动,直至给予低聘专业技术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临床医疗服务工作中,利用医护人员的身份骗取病人的信任,向病人推销保健、安利等产品,导致病人投诉,损坏医院声誉的,除严肃批评教育外,视情扣发月绩效工资及年终绩效奖、调离工作岗位、待岗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在后勤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取各种形式的好处费的,以收受回扣论,参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三条 受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处理的,低聘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处理。低聘期间未再违反规定,工作表现较好的,期满后可以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聘任。低聘期间再违反规定的,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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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或者违纪数额大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认识态度好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行业作风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认识态度差的; (二)造成影响恶劣的;

(三)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的。第十五条 犯有错误,触犯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条规处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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