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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整合完善胎儿利益保护体系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11 3:11:0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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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整合完善胎儿利益保护体系

导言

一个胎儿还没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胎儿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5月28日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条该如何理解?具体实施中将会遇到哪些问题? 法条援引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网友、群众说 网友姚仁龙:

胎儿应当享有继承权,单亲妈妈抚养一个孩子真的很不容易。 网友游远珠:

胎儿有遗产继承权,表明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突出了民权、民意……

■专家释法

胎儿权利保护更明确严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博士)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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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保护是现代民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体现了民法中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基本原则。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胎儿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置阶段。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怀胎期间胎儿父亲由于车祸死亡,则无论是赔偿金还是对其父亲的遗产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这是考虑到胎儿出生后以及在成年之前的抚养问题,为保障胎儿出生后的利益所做的预先准备。

民法典第十六条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所表达的内涵一致,都是保护胎儿利益。民法总则是概括性的规定,而继承编则是具体规定。前者的相关规定是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实际上为一种法律拟制。法律拟制通俗来讲,就是把甲事实看作乙事实,使得甲事实具有乙事实的效果。根据民法基本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没有出生,不具备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在涉及继承、赠与等与胎儿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将其看作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参与财产的分割等事宜。一旦胎儿为死体,就视为其民事主体身份自始不存在,再次进行财产继承分配、将赠与物或者其代位物返还。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形成了以民法典总则编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对于胎儿权利的保护既做到了有法可依,又更加明确、严谨。同时,民法典的颁布也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在生活中如遇到涉及胎儿利益的问题,应当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参考。

■律师圆桌

胎儿权益受到侵害母亲代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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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是基于生理规律出生的人,每个人的权利能力、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孕妇肚子里的胎儿是否能够享受一定的权利能力呢?

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莹认为,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虽然他在妈妈肚子里,还没有独立呼吸,但在特定领域,为了保护胎儿的权利,法律赋予了他主体资格。

举个例子:小明在妈妈肚子里时,爸爸去世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爸爸的财产要为小明保留“必留份”,小明可以直接作为继承人来分割财产,只是由他的监护人——妈妈代他保管。

“民法典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也就认可了他的法律主体身份,一旦权益被侵害,可以提起诉讼,只不过因为他没出生或者没成年,由其母亲代为维权,代位提起诉讼。”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岩说。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亚龙提醒广大读者,关注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还要注意到新规的后半句话,即“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换句话说,就是胎儿出生时是否存活,关乎胎儿权利。即,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直接依据法定继承就可以;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的,可以视为其已经取得了继承份额,胎儿死后可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胎的,自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更没有继承权。

法律和现实意义

·回应现实需要·尊重生命·展现人文情怀·填补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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