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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doc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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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绍学院发

2009〕150号

为进一步强化教师教学质量意识, 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 激励与约束 机制,规范教师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根据教育部教高 〔 2007 〕1 号、教高〔 2007 〕 2 号和教育厅浙教高教〔 2007 〕 3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学校决 定在《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绍学院〔 2007 〕167 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有 利于学生培养和教

学质量提高原则; 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 坚持定量 和定性相结合原则。

第二条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对象为本学年在聘在岗的专任教师。 由学 校安排进修、 考

察,或经学校批准休学术假、 病假、事假,在岗时间不足一学期, 可以不参加考核,但在岗时间虽不足一学期却已完成标准教学工作量一半及以上 的教师,应参加考核。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做出的业 绩。教师教学工作业绩

考核指标体系由 3 个一级指标、 9 个二级指标构成。 3 个 一级指标为教学工作量、 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 一级指标设置基本要求分, 作为业绩考核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量化标准按照 《绍兴文 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量化表》(附件 1 )执行。

第四条 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承担的由学校安排、 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各类课程(包括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教学工作 量,以及指导学生学科竞赛等经学校教务处认可并备案的其它教书育人活动的工 作量。基本要求分为 500 分

设置标准教学工作量。 教师完成标准教学工作量, 则给予教学工作量的 基本要求分;超

过标准教学工作量,可以酌情加分,但应避免 “以量取胜 ”。专 业课教师每学年标准教学工作量为:教授为 146 当量课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 量 90 当量课时;副教授为 180 当量课时,其中课

堂教学工作量 90 当量课时; 讲师为 210 当量课时。公共课教师每学年标准教学工作量为:教授 180 当量课 时,副教授 210 当量课时;讲师 240 当量课时。助教的标准教学工作量由各学 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在学校管理岗位并从事教学工作的, 或承担学校重要工作 的专任教师,每学年标准教学工作量为对应职称教师的 1/2 。

第五条 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各类课程教学所获评价情况、 教 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

况、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基本要求分为 500 分。 对教师教学效果评价实行校、 院两级评价制度, 以学院评价为主。 校级教学督导 对部分教师的教学评价结果可作为学院教学评价的依据之一, 其权重可根据实际 由学院决定。 对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应采用包括学生、 同行在内的多主体评价 方法,具体按照《绍兴文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实施办法 (修订稿)》(绍 学院〔 2007 〕154 号)等文件执行。

第六条 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 教学改革项目 研究、教学获奖以及

发表教学研究论著(含教材)等情况。教学建设情况是指课 程建设项目、专业建设项目、 教材建设项目、 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项目、 教学基地建设项目、教学团队等。基本要求分为:教授 40 分,副教授 20 分, 讲师 10 分。

第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制,分 A、B、C、D、E 五 个等级。A和B的比例不大于60%,其中A的比例不大于20%。各等级的最低

标准为:

A:3 个一级考核指标均达标, “教学效果 ”分名列学院前 60% ,教学 工作业绩总分名

列学院前 30% 。

B: “教学工作量”与“教学效果”达标,且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 院前 70% 。 C: 2 个一级指标达标;或 1 个一级指标达标且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 学院前 80% 。 D:仅有1个一级指标达标,且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后 20%。

E: 3 个一级指标均不达标;或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或出 现二级及以上教学

事故; 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 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或 有其他类似恶劣情况。

第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校院两级考核制度。 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领导小组, 由校领导任组长, 由教务处、人事处、 学工部、监察审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全面 协调全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负责修订考核实施办法,制订科学合理、 切实可行、具体量化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审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 绩考核实施方案》 ,并对学院考核结果予以审定。 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学院考核工作小组, 全面负责本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业

绩考核工作。 各学院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框架内, 本着客观、 公 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方案》,并经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或教代会讨论通过, 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考核实施方 案应包含以下要素:组织机构、指标体系、考核程序等。

第九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一般由该教师所属学院进行考核。 附属 医院专任教师的教学

业绩考核工作由医学院负责, 单列考核。 思想政治教育系列 教师(担任公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 职评为思政系列的非专任教师) 的教学 业绩考核工作由法学院负责, 单列考核。 在机关职能部门工作的, 以及担任院级 领导并在其他学院任教的专任教师,其教学工作业绩由教务处负责考核。

第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于每学年第 2 学期第 16 至 19 周进行。不参加业绩

考核, 须教师本人提出申请, 经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 导小组审批同意。

学院于第 18 周完成对所属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 要求上报学校教务

处。学校在学院考核基础上,对学院考核等级为

D 和 E 的教

师进行重点审核,并最终确定其考核等级。

第十一条 下列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可以以该教师课程教学质 量测评成绩为主要依

据, 给定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 二级学院担任院级领导的 专任教师,机关职能部门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十二条 属于“引进人才 ”的专任教师进校 2 学年内可以不参加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也可以以课堂教学质量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 给定该教师教 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其他专任教师进校第一学年可以不参加教学工作业绩考 核。

第十三条 从事教学工作的非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参照本

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由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以学校发 文为准,任何部门均无权给予或变更。

第十五条

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依据。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于2009学年开始执行,《绍兴文理学院教师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评优评奖、岗位聘任等重要 教师对教学业绩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绍学院〔2007〕167号)和《绍兴文理学院关 于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绍学院〔2009〕47号)同时 废止。

附件:1 ?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量化表

2 ?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汇总表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11月13日印发

附件1:

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量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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