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论证,才使他的理论保持了合理的价值。然而作者并没有否弃法律的价值属性,他明自,法律和它的实践是人类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必然在所有的环节浸入人的价值因素。这就是所谓法治下的人治因素。但是,他注意到法律之所以应该是制度实在,是以它的安定性和普遍性为理由的。追求个案特殊的具体的公正的企图,对我们人类实践来说,不仅是无效率的,也是不可能的,相反,法规范的普遍化和普遍实践,是我们可能而且不得不采用的模式。所以,现代法学的课题不在其他,而在法学方法:寻找使价值判断客观化的方法,以保证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安定性在切合时代使命的目标下得以客观地向前地实践。拉伦茨教授通过描述并评论现代方法上的论辩,提出法规范和实践的关系点,及当为和实存的关系点是:不可分割的“结构交织”,或者说成立“循环学上的论证”,法官要在法律和事实之间“眼光往还流转”,并且其价值判断不能脱离循环中的法规范的规范作用[4]。
作者在本书的引论向读者交待:本书所成的“法学”是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但是,如何超越自身的樊篱,使法学的方法论成其为法学自我矫治、自我批判和自我反思的起点,从而真正让法律人在社会中行正义之事,这便成了作者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无论拉伦茨所倡导的是一种谨慎的思考方式,还是一种对法律人的循序渐进的稳妥行事风格的认同或强调,但是在实际的法律生活场景,真实的情况也许会有违拉伦茨美好的初衷。因为实践中的法律人是活生生的个体,价值导向在方法论中的引入恰好无法避免具体的裁判者在自己的价值立场、特别是利益考虑的驱使下做出表面符合法规范,实际背离基本社会公正的决定。只要真正的方法之外的制度制约没有形成,只要这个社会还缺乏些基本的共识和人格底线,这种危险就不可避免。方法的局限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显现出来。知道有哪些方法和思考方式,并不意味着能够运用这些方法和思考方式。法学的实践理性正好说明它在许多时候是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行当;而关涉到良知、正义等价值问题的方法论断,更不能通过“知识传授”的方式注入法律人的灵魂深处。方法论上的自主自觉并不能证明其在实际上会取得成功或富有成效。这种反思如果纯粹是“向内的”,脱离了对法学、法律赖以成立的各种复杂社会历史条件、政治道德环境以及权力制度背景等的体悟,脱离了对真实的世界的更大程度上“向外的”认识和反思,那么法学的完整和独立就仍然不能实现。
法学中的许多问题,表面上是法学问题,实际上都是更深层次的政治道德问题、利益问题和权力争夺问题。这些问题与方法无太大关系,与法律人的业务素质也没多大关系。特别是在当今这个“开放社会科学”的背景下,法学以开放姿态和面对苦难的立场进行实在的反思,也许倒能使其立足于“科学之林”,以自己特有的方法论推动建立和实现一个公正的社会。这样说,当然是有一个前提的,即我们已经有了一种成熟或比较成熟的法学知识传统。在促进这种传统形成的意义上重视法学方法论本身才是有价值的。当然,这并不是否定好的理论对于实践的贡献,恰恰相反,实践正需要如此精妙的理论来指引,而不至迷失了前进的大方向。拉伦茨教授对法学方法论体系的研究对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还是具有启迪的。在我国,由于对方法论的轻视,一般很少论及法学方法论,即使有所论述,大多也是在把方法论及方法相互替代的意义上或把方法论等同于方法的意义上使用的。鉴于我国目前方法论研究的现状和方法论研究的巨大意义,我们应在以后的研究中,重视方法论的研究,这有助于我们在法学运用时的客观化过程[5]。
拉伦茨的理论是非常深奥的,可以说,必须反复阅读,才能接近它的思想精髓。从这本书开始,他使人们更坚定地认识到,法学问题虽然本质上是法学方法问题,但是相对客观化之途是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是,拉伦茨在这本书所作的工作是细致的,他对整个法规范实践的客观化过程的具体方法和具体步骤作了极为清晰的论证。正是这样细致的论证,才使他的理论保持了合理的价值。所以,这本巨著当之无愧地代表了今天德国法学思想和法学方法的基本立场。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即书馆,2003. [2] 黄进喜.“价值导向的思考”方法的限度——评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J].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9.
[3] 彭婧. 法律的漏洞和法的续造——读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J].科教文汇.2008.01. [4]龙卫球.评价法学的现代轨迹——评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J]. 法律评论.2000.02. [5]王连保.建构宏大的方法论体系——试评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J].中国运.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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