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关于法学专业对社会贡献的研究
学校名称: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 号:专 业:入学时间: 国家开放大学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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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纲
一、为贯彻中国特色法治理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二、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科学的智力支持 (一)积极参政议政,为法治国家建设贡献专业智慧
(二)发挥专业优势,参与社会建设,探索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公益法律服务模式
1.公益法律服务专门机构模式发轫于农民工权利保护领域并得到广泛推广
2.公益法律服务专门机构模式有效地促进了维权与维稳的有机统一
3.公益法律服务专门机构模式是提供优质、高效的公益法律服务的保障
4.公益法律服务专门机构模式不断发展壮大
三、为构建中国制度文明软实力提供了重要的学术成果
关于法学专业对社会贡献的研究
【摘要】过去十年,我国法学研究在国际化和本土化两方面都取
得了重大突破。在与西方法学思潮的交流和碰撞中,法学研究已经从单纯的借鉴和移植走向自立和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保障。中国的法治事业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学研究者在深入解读国情、积极探索我国法治建设规律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理
2 论支撑
【关键词】积极参政议政;服务法治国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行各业,本人在了解各行业中,特别对法学专业进行一些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 为贯彻中国特色法治理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新世纪以来,中国法学研究超越了对西方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研究方法
的引进和学习,在借鉴、吸收古今中外人类法律文明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思想,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十年中,法学界开始从中国法治社会中的具体问题出发,在构建基于中国发展阶段和现实的法律价值体系的同时,还探寻适合中国语境和文化背景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方法。在此基础上,法学研究实现了多层次协同发展,既构建了立足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理论法学体系,也完善了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律解释学。在理论法层面,实现了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结合,各类部门法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开始兴起;在部门法层面,实现了法律解释方法的完善,经济法、商法、环境法等部门法研究领域的方法论意识开始全面形成,并逐步构建了己独特的方法系。 我认为,中国的法学研究现在面临着一种困境: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来自西方的话语系统,从概念到具体的制度设计,以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为核心的价值观,其正当性正在被法学界无条件地全盘接受:但另一方面,中国的司法现实中有一套自成体系并运作“良好”的制度体系,它有自己独特的概念,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维持着它的正常运作,很多来自司法实践的改革也都是在这套制度体系中自生自发地出现的。于是法学研究者不得不面临一种困惑:怎么对这套来自西方的话语系统与来自中国现实的做法、惯例进行协调呢?法学者处于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紧张博弈之中,
3 怎么才能沟通这两个方面,作出兼顾两个方面的理论研究,并作出中国学者的独特贡献呢?
其实这是一种“汉堡包式”的格局:最上层是一整套来自西方却被中国法学者所信仰的概念、制度、理论和思维方式,最下层是中国固有的行之有效的潜规则,夹在中间的则是试图将两者贯通的法学研究者。
本人认为研究方法的总结应当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可模仿性,研究方法的表述则应当深人浅出,容易为读者和听众所理解和接受
二 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科学的智力支持
过去十年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十年,我国立法进程明
显加快,司法改革逐步推进。在此背景下,法学研究也从传统的法学概念和体系引进,逐步转型为对我国法治进程中新问题的系统思考,为我国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提供理论解释,实现了针对中国现象和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创新。 在公法领域,中国人权理论研究的丰富,为人权和法治进入宪法提供了理论前提,使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迈上了新的台阶,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成为我国新世纪立法的亮点。对公民程序性权利研究的日趋重视,为进一步保障国家机关依法办事和程序正义提供了理论支持,并最终体现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出台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上。
在私法领域,民法上诸多结合中国问题的理论创新,为我国《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这不但使得对公民合法财产和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更为世界民事立法提供了新的范式。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修法理念更新,彰显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的成熟。可以说,2011年宣告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凝聚了我国法学研究成果的精华。
(一)积极参政议政,为法治国家建设贡献专业智慧
4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各级党委政府也非常重视律师的参与,为律师参政议政提供了多元化平台。中国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专业力量和具体参与者,有热情也有能力为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贡献自己的专业力量。
社会科学的原则是价值自由和社会科学自主性,这些原则本身就意味着社会科学知识的生产本身是非政治的,它有自己的自主性逻辑,不受政治、经济等要素的影响,不受政治的干预和国家的控制。与此相呼应,“国家与社会”范式也在假定社会具有不受国家干预的自主性。尽管理论思考不受国家政治的控制和理论思考的对象不受国家政治的控制是两个问题,但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中,或者在“市民社会”的概念中,这两个问题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知识生产领域和市场秩序领域乃至乡村社会秩序领域构成了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这样一个“市民社会”概念不仅反映了90年代初知识分子的政治诉求,而且反映了社会科学在本土化研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本书的第十章就检讨了“市民社会”概念在中国所面临的问题。
因此,“国家与社会”表面上是知识自主增长的科学范式,实际上却产生巨大的政治效果。甚至可以说,它从一开始就不是中立的。中立是自诩的,一旦中立就意味着可以采取任何价值立场,并且可以有效地掩盖这种政治立场。“国家与社会”范式的前提就是假定存在着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并由这个独立的自由社会决定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就是说,不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决定了“国家是什么”和“社会是什么”,而是“社会是什么”决定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什么”,进而决定了“国家是什么”。因此,“用社会来规定国家”就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政治实质。这种政治立场在法学中不仅体现在“用社会权力来规定国家权力”以及“通过法治社会来实现法治国家”的主张中,而且体现在法学界关于“刀治”(“法制”)与“水治”(“法治”)的争论之中。如果不理解这种争论的政治目的,就会简单地将这些争论看作是缺乏学术依据的无聊的口水仗。由此,在“国家与社会”范式中,国家不再是一个独立自在的存在实体,而是社会的附庸,它不过是按照契约自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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