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含义和特
点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国税发[94]1号)。
2.必须报关离境,从保税区外进入保税区内货物及生产企业将用进口料件加工的货物报关(但不离境)销售给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再加工的货物即所谓的“转厂贸易”货物不能办理退税(国税发[94]1号、国税发[92]6号、国税发[94]239号、财税字[95]92号)。
3.必须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即必须已作了出口销售账(国税发[94]1号)。 (二)下列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国税发[94]1号);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仅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95年1月1日起,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不再给予退税;98年1月1日起,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又恢复退税(国税发[94]1号、国税发[95]5号、国税发[98]1号);
5.企业在国外投资而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的货物(国税发[94]1号)。
(三)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免税或退税(国税发[94]1号): 原油;
援外出口货物;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包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糖。98年8月1日起,出口糖恢复退税(国税发[98]8号)。
(四)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作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国税发[94]1号):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五)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94]1号):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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