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鲁安监发[2008]57号
各市安监局:
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仍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危险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
二、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的范畴。
三、原许可范围中含有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种高毒农药的,在延期换证时要进行剔除。2008年1月9日前已签定有效出口合同的生产企业,限于履行合同,可继续生产至2008年12月31日,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再生产以上五种高毒农药。
四、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尚在制定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暂不要求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但要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书面承诺。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后,再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
五、对不予颁发(或者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证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关闭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06]8号)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六、对不予延期或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市安监局要在依法作出决定后,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及时上交省安监局;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市安监局要在依法作出决定后,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妥善保存,暂扣情况要及时报省安监局。
七、要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延期、变更前的审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的档案,并及时公告、通报、上报颁发、吊销、注销等情况。
八、要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其安全生产条件;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认真对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信息档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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