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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殊风险而言。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与风险回避最相关的例子就是使用免责条款,通过使用这一条款以回避某些风险或风险所引起的后果。
事实上绝大多数人都不喜欢风险,所以会尽可能的避免风险。有许多证据表明人们在承担不确定的项目时犹豫不决。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这种态度,虽然这种态度是最容易被想到的。简单来说人们/组织对风险有三种态度①:
1、 2、 3、
风险喜好 风险厌恶 风险中立
厌恶者 中立者 喜好者
效率曲线
在回避风险的具体做法中还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承担小风险躲避大风险,即为回避某种风险需要以承担另外的风险为代价。另一种是损失一定的较小的利益而避免风险。通常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才采用这种做法,因为利益可以计算,但风险损失则是较难估计的。比如:采购生产要素时,常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分包商,虽然价格略高于市场的平均价格,但是分包商违约的风险就减小了。
2.2.2 工程风险的降低
所谓降低风险,就是通过一些方法比如由大家共同分担,来降低所面临的风险。总承包商通过在分包合同中另加入误期损害赔偿条款来降低其所面临的误期损害赔偿风险。
一般,风险降低措施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通过教育和培训来提高雇员对潜在风险的警觉。第二类是采取一些降低风险损失的保护措施,比如:承包商可以雇用一家独立的质量保证公司来作为对工程项目的第二检查人,这种方法虽然费用比较高昂,但确实能减少隐藏的缺陷。第三类是通过建立使项目实施过程前后保证一致的系统,以及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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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吉·弗兰根、乔治·诺曼,工程建设风险管理,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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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人们多用“如果……会……”之类的问题。最后一类是通过对人员和财产提供保护措施。
对建筑物来说,一个典型的风险降低的例子就是在建筑物内安装喷淋系统。尽管法规中也许并没有规定建筑物内必须安装喷淋系统,但是业主为降低火灾可能造成的损失而自愿的安装该系统。
①
2.2.3 工程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在承包商不能回避风险的情况下,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转移给其他主体来承担,但转移风险并不是转嫁损失,有些承包商可能无法控制的风险因素,在其他主体那里却可以得到控制。
转移风险并不一定会减少风险的危害程度,它只是将风险转移给另一方来承担。在某些情况下,转移风险可能会造成风险显著增加,这是因为接受风险的一方可能没有清楚地意识到他们所面临的风险。比如:总承包商在和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可能会制订一个误期限损害赔偿条款,该条款既包括分包商由于误期而需要对主合同所作的赔偿,又包括对主承包商所遭受损失的赔偿,分包商可能没意识到这种转嫁给他的额外风险,并且分包商很可能不具备承担这些风险的经济能力。
最普遍的风险转移方式是购买保险。购买保险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转移风险的手段,通过保险可以将自身面临的风险很大程度上转移给保险公司,让他们来承担风险,以将不确定性化为一个确定的费用。在建筑业中,获得保险的投保费用正在变得越来越高昂。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没有任何缺陷的建筑是无法保证的,它很有可能在项目完工后很久才会被发现。这种在建筑完工时或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无法发现的某些潜在的缺陷正是建筑业的一大特点。
目前对于发现潜在缺陷后的处理安排无法很好的满足业主、承包商或设计者的利益。对于业主来说,存在一种风险,即他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证明缺陷及其造成的损失是由其他方违反合同、忽略或忽视而引起的,以此来弥补业主的诉讼费和修复费等。但同时也有些业主可能因缺乏足够的资金而无法提出诉讼。对于承包商和设计者来说,他们在项目完工后许多年中都存在着对业主索赔所需承担的潜在的责任。而且,在多方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可能导致工程各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将不得不承担赔偿中的一个不合理比例。因此这也是风险转移在日后需要完善的。
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将风险转移给分包商。工程风险中很大一部分可以通过分散给若干分包商和生产要素供应商来处理。比如对待业主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可以在分包合同中规定在业主支付给总承包商后,在若干日内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
承包商在项目中投入的资源越少越好,这样一旦遇到风险还可以进退自如,不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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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季·弗兰根、乔治·诺曼,工程建设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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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抽身。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上可以通过租赁或指令分包商自带设备等措施来减少资金、设备的沉淀。
2.2.4 工程风险自留
那些造成损失小、重复性较高的风险是最适合于自留的。
因为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转移,或者说,将这些风险都转移是不经济的,对于这些风险就不得不自留。除此之外,在某些情况下,自留一部分风险也是合理的。
通常承包商自留风险都是经过认真分析和慎重考虑之后才决定的,因为对于微不足道的风险损失,自留比转移更为有利。
风险自留在操作上的具体措施有如下两点: 一、“防止损失或减少损失”①
所有的防止和减少损失的措施都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但若采取某些措施,可用较少的费用就可取得较好的效果。
1、 损失发生前的措施。在此阶段消除或减小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2、 损失可能发生时的措施。在损失发生时有必要的技术组织措施以减少其损失。
3、 损失发生后的措施。一旦发生了风险应采取各种措施将损失降低至最低的程度。
二、自我保险
自己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时比转移风险更为有利。这是承包商自己承担风险,称为自我保险。
采取这种措施可以节约开支,承包商会积极主动地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控制。但自我保险实际上也是一种风险,一旦发生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承包商必须具备全面素质,养成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各项工艺规程的良好习惯。
2.3 建筑工程风险控制方法
在建筑工程中,不同的建设阶段和施工阶段,有着不同的风险源和风险,所以风险控制措施应该有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在建设决策阶段,应进行客观的可行性研究,以避免决策错误带来的风险。在勘测设计阶段,应进行详尽的勘测,获得可靠的地质资料,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做到既经济又安全;在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原料的质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按图施工;在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各项建设工作。在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时,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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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贵主编,现代建筑施工项目管理,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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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风险控制须采取各种措施,有工程的措施和非工程的措施,需要投入一定的费用,称为事故预防费。一般来说,事故预防费投入的越多,事故发生的概率越小。但是,它们之间并不是成线性的关系,对事故预防费投入多少应该通过效益分析来确定。通常,对事故损失极小的风险可以不采取控制措施,而对会引起重大事故。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则应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投入充足的事故预防费。
事实上,建筑工程因为它规模大、投资大、周期长、涉及的方面比较多,因此在风险控制上,就需要综合应用各种方法。目前国际上应用的比较广泛而且比较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法有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
2.3.1引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过积极的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它对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建筑业全球化的需要的增加,现有模式已经暴露出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混淆了政府与企业的职能,削弱了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政府介入每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不仅是行政责任主体,也是具体的技术责任主体之一;二、业主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业主利用在建设市场中居于买方地位的优势,无理压价、要求垫资及拖欠承包方工程款,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三、建筑市场管理手段单薄。目前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主要靠政府的行政推动,缺少运用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等经济手段对建筑市场进行调整;四、建筑市场的运作缺少中介组织有效介入。
为切实改革现行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建立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要求我们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积极引进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让担保人和保险商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参与工程的监督,并严格责任索赔,以进一步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工程交易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2.3.2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作用
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建设工程管理的有效途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推行将大大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有利于工程交易的优化和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规范工程建设中各种行为,形成有效的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而且有助于用信用手段实现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联系,形成一种连带责任,同时有助于用利益制约办法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保证各方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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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在我国发展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第3章 工程担保在风险控制中的必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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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工程担保的介绍
3.1.1工程担保的定义
工程担保制度是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效途径,它不仅有助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行为,形成有效的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而且有助于用信用手段实现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联系,形成一种连带责任,同时有助于用利益制约办法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保证各方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
在工程担保中有一种是履约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一词属于舶来语。英文中说到工程方面的“履约保证担保”时均用“surety bond”两个词。“surety”的释义有两条:一是“契约;契约所规定的义务”;二是“(付款)保证书;保证人”;三是“结合物;粘结剂;结合力;连接”。这两个词放到一起,似乎意思有些重复,要按照习惯说法直译过来就成了双重担保。其实,这两个词的组合并不是词义的并列和叠加,而是表达一种复合概念:负责或保证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担保,也就是说,我首先保证办到,然后提供担保。
在中文中,“保证”与“担保”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担保”作为法律属于,有“保证、抵押、质押、保证金、留置”等几种形式,但“保证”的含义不仅仅是“具有赔偿意义的连带经济责任”,而且还有“保证做到、保证履行、制度保证、系统落实”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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