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类问题定性
00001.各种社保基金未分帐核算相互调剂使用 00002.挤占挪用社保基金 00003.擅自减免社保基金 00004.社保基金未专户储存
00005.财政部门将社保基金用于平衡预算 00006.违规动用社保基金结余 00007.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社保基金 00008.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
00009.财政部门将社保补助资金调剂使用或用于平衡预算 00010.截留挪用财政社保补助资金 00011.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00012.超范围列支养老保险金 00013.违规发放基本养老金
00014.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 00015.超范围支出失业保险金 00016.违规发放失业保险金
00017.违规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00018.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00019.违规管理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
00020.违规支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00021.违规使用民政事业费
00022.社会福利基金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00023.截留社会福利基金 00024.违规使用社会福利基金 00025.隐瞒福利彩票收入
00026.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开支超范围、超标准 00027.违规提取、上缴社会福利基金 00028.违规使用社会福利基金
00029.违规提取、上缴体育彩票公益金 00030.违规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 00031.违规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 00032.违规集中运作其他住房资金 00033.擅自确定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0003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0003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出不合规定
1、各种社保基金未分帐核算相互调剂使用
●常见表现形式
1、各种社保基金混合记账,未设专户存款账号; 2、虽已分别建账,但相互间调剂使用资金。 ●定性依据
1、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2、1999年6月15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七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3、1999年8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财社字[1999]117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资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六条规定定性。 ●法律法规原文
1、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4、财社字[1999]117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2、挤占挪用社保基金
●常见表现形式
1、单位经费不足,占用社保基金; 2、未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定性依据
1、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1999年6月15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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