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基层法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
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社会实践是大多数学生从象牙塔走向社会的第一步,也是理论付诸实践的一次尝试。
2012年10月我某基层法院进行实习工作。短短三个月的实习,让我对社会,对职场,对自身都有了更深的认识,也为我以后更好地进行职业选择了解相关信息,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该院进行社会实践工作期间,我利用工作便利对该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本报告即是在此对该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进行分析过程中形成的。
一、XX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逐年增加,案件数量占总案件数比重较大
从XX县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来看,该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从2008年的83件到2011年的145件,同比增长57.24%,收案数占总案件数的比重从2008年的7.6%增长到2011年的10.2%(见表一)。
表一 XX县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1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一览表 年度 项目 各类民商事案件 收案总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收案总数 占案件总数比例
(二)审理周期延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增多
2008年度,XX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为82件,占该类案件的98.8%,平均审理周期为28天,而2011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为135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93.1%,平均审理周期为35天(见表二)。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1088 1219 1483 1433 83 7.6% 99 8.1% 169 11.4% 145 10.2% 1
表二 XX县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审理时限一览表
项目 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1 3 7 10 95 102 118 124 82 96 162 135 28 31 32 35 普通程序 件数 审理时长 简易程序 件数 审理时长
二、XX法院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的问题及分析 (一)送达和调解困难,审理周期较长
因为案件的诉讼主体众多,车辆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控制人等难以查找,各当事人之间的正确地址难以确定,联系电话难以查询,极大的增加了送达的难度,致使案件排期开庭时间一再延后,送达花费了大量的审理时间。在安排调解及开庭时,法院又会遇到众多当事人因为住址较远、认为案件与自己无关等原因,经常缺席开庭和调解的情况,涉案的保险公司也经常以自己不是独立的法人公司,无权进行调解为由拒绝调解,使得调解难以进行下去,调撤率较低。要调解一件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法官需要付出比普通民事案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当事人间多次协调与沟通,了解和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二)交强险与商业险之保险责任追究程序繁杂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法定保险,具有强制性,而商业险则由车辆所有人自愿选择办理,赔偿限额有较大的选择空间。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同,实践中对于交强险是否该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分责分项赔偿的争议较大,如投保人无证驾驶与醉酒驾驶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一般主张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来对原告方的赔偿请求进行答辩,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不愿配合调解的深层原因之一。交强险请求赔偿的主体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受害人,而商业险请求赔偿的主体,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只能是被保险人,受害人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这就导致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需要将交强险与商业险分开审理的情况,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率,还可能因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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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行使商业险的赔偿请求权,导致原告方的权利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三)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不高
2008年,XX人民法院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83件,其中自动履行的为53件,自动履行率为63.86%;2009年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99件,其中自动履行的为52件,自动履行率为52.53%;2010年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169件,其中自动履行的为103件,自动履行率为60.95%;2011年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145件,其中自动履行的为80件,自动履行率为55.17%。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做好委托送达和调查工作
针对交通责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送达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为解决这个问题,法院之间应相互支持与配合,共同解决诉讼文书的送达及涉案材料的调取工作,节省诉讼时间,缩短送达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另外,法院还可以强化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合作,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事故勘查中所形成的材料吸收到案件审理中。
(二)完善交通事故保险诉讼程序
如上所述,在驾驶人投有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这就导致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需要将交强险与商业险分开审理的情况,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率,还可能因为被保险人怠于行使商业险的赔偿请求权,导致原告方的权利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当通过司法解决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可以在司法解决中规定,在交通事故诉讼中,驾驶人投有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一并向保险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这一规定的设立,当事人当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主张其要求赔偿的权利。
(三)强化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加大调解力度
针对审理时间过长的问题,法院应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加强沟通、交流和合作,共同探讨调解的方向与理念,加强交警部门的调解力度,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并引导保险公司转变观念,分析理赔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释明法律与情理,提高出庭人员的调解权限,使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到调解工作中去,并对当事人多做说服调解工作,化解双方矛盾与积怨,通过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将纠纷和矛盾化解,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加大调解力度,促使案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纠纷解决效率的提高。
针对自行履行率不高的问题,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可以更多地发挥司法能动的职能,提醒受害人请求财产保全;也可以强化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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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解而促使判决得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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