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基坑围护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概况
1.1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上海市
。
本项目用地面积。
1.2 基坑围护形式:基坑北侧、东北侧、西北侧及东南侧采用钻孔灌注桩/SMW工法+一道支撑的围
护形式,基坑东南侧及西南侧均采用搅拌桩重力坝的围护形式,支撑以钢支撑为主,局部采用砼支撑。具体详见施工图。
2、 工程承包范围 2.1
公司设计且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 (万) 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方案(日戳:2014.09)、础方案图(日戳:2014.08)所要求各项内容、施工图设计审查及专家论证等所要求各项内容(含钻孔灌注桩、三轴水泥搅拌桩止水、SMW 工法/钻孔灌注桩、格构柱等,除水平支撑、围 檩由房建总承包施工外),以及设计图纸明确 的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乙 方工作内容包含并不限于: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围护工程施工材料的供应、运输、装卸、施工、现场协调和现场配合验收的全部工作; 材料试验(钢筋、砼、水泥等); 型钢拔除以及场地加固;
围护体系若出现垂直度或尺寸偏差影响后续结构施工的相关的凿除和处理; 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及技术培训等; 围护桩施工报验资料、竣工图及围护桩工程有关的所有资料; 围护桩施工所需的一切临时设施;
配合与协调土方开挖应采取的一切可行的技术(含土方开挖方案、应急预案及审批等)、组织措施;
2.1.9
场地内地下孤石、旧基础、水泥路及水泥块等需处理;
总平面图及基
2.1.10 围护桩及止水桩钻孔取芯检测,钻孔取芯的桩进行修补;
2.1.11 围护桩及止水桩施工所需的导向沟土方开挖(外运由土方施工单位完成)、回填等; 2.1.12 围护桩及止水桩施工置换出的淤泥外运;
2.1.13 围护体系发生位移及坍塌的处理且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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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围护体系达到地下工程三级防水标准。 2.1.15 密切配合围护监测。 3、 工程承包方式
3.1 本工程实行含税固定总价(总价包干)。包工包料,本工程不得转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 4、 工期与进度 4.1 工期
4.1.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5日历天。
4.1.2 开工日期: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4.1.3 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第 45 日历天。
4.1.4 完工定义:基坑围护全部完成且所有施工机械撤离作业场地。 4.2 进度 4.2.1
合同进度计划
4.2.1.1 乙方须于收到施工图3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能够满足本合同第4.1条约定
的合同工期的进度计划。呈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经监理、甲方审批通过后予以执行。
4.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4.2.2.1 若在施工过程中有特殊情况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已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
进度计划,乙方必须在3天内修改完成并呈报监理、甲方,甲方在3天内审批完毕,乙方应按修改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执行。
4.2.2.2 甲方、监理对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后调整报送的进度计划表、有关工期的协调会会议纪要的
签收不应视为工期的顺延,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工期违约的一切责任。
4.2.3
甲方导致的工期延误
4.2.3.1 因甲方以下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予以顺延:
1) 一般设计变更原则上不予顺延工期。影响关键工序工期的重大设计变更,乙方须在2日内提
出延误工期申请,经甲方审核签证确认。 2) 甲方原因通知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4.2.4
乙方导致的工期延误
4.2.4.1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一律不予顺延工期。包括但不
限于:
1) 乙方在施工期间未采取不扰民的各项技术措施而导致民扰事件。
2) 乙方因安全、文明施工违规被甲方、监理、政府部门要求或责令停工整顿。
3) 乙方忽视或误解施工现场情况(地下公共设施、文物、需大面积进行地基基础处理或大面积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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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爆破除外)而导致工期延误。
4) 乙方原因引起质量、安全问题处理引起的工期延误。 4.2.5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2.5.1 实际施工中,供电、供水部门的正常停电、停水而影响工期,连续24小时内工期不予顺延,
不予累计;每连续满24小时,延期一天,按24小时折算取整后不足24小时的不予计算延期天数。
4.2.5.2 政府开展活动并颁布停工令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予以顺延。
4.2.5.3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影响工期,可以预见的,以政府颁发停工抵御抗拒灾害通知的时间为准;
不可预见的,以事件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经甲方确认后,工期予以顺延。
4.2.5.4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7.1条款现场签证程序办理签证,未签证的,不给予工期顺延。 5、 工程质量
5.1 工程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合格。
5.2 边坡围护的地表、地下水渗入基坑,乙方必须采取抽排水方法,保证不因该水流进操作面,影
响工程的施工。
5.3 基坑围护施工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及上海市区有关规定实施。本工程质量必须达
到设计要求和现行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若达不到合格要求时,应及时报设计采取措施处理,直至达到设计要求为止,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负责,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5.4 材料和施工均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方案评审要求进行,同时符合国家和上海地区之法规、
规范要求。如设计要求与规范或规定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则按较高标准执行。本工程采用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规范,并执行在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最新版本。
5.5 采用的工程验收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DG/TJ08-61-2010) <<上海市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TJ08-40-2010)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 >>(DG/TJ08-202-2007) <<国家标准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 (JGJ/T 199-2010) <<国家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12) <<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 50202-2002)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国家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03) <<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 <<国家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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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 其它未尽事宜请参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范或规程。
6、 安全文明 6.1 6.1.1
乙方必须按国家与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安全施工各项措施:
严格按安全施工的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加 强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发生,若发生乙方必须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其过程与结果均与甲方无关。
6.1.2 6.1.3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在施工中做到不扰民,施工噪音控制在60分贝以下,泥浆运输应保证不滴、撒、漏,且保证 周边居民有顺畅的行走与车辆通行道路。
6.1.4
大门口已设置洗车台及沉淀池并设有专门的排水系统,需投标单位配备高压冲洗设备,且设置专人洗车。
7、 变更与签证
7.1 变更程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符合下列程序方有效: 7.1.1
设计变更程序:设计变更→甲方设计管理部审核→甲方工程部复核→甲方领导审批→加盖甲方指定专用章。
7.1.2
现场签证程序:乙方现场代表报告→甲方项目负责人核对→甲方成本部审核→甲方工程主管审定→甲方领导审批→加盖甲方签证专用章。
7.1.3 7.1.4 7.1.5
所有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一式四份,须加盖甲方指定印章方为有效,否则甲方不予承认。 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不予计算,且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备案内业资料及其他技术档案(设计变更除外)不得作为增减造价的依据。
8、 工程造价:
8.1 本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8.2 本合同第8.1条款含税固定总价除包含本合同第2条款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的直接工程费、
措施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费、保险费等一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外,还包括以下费用的内容:
8.2.1 8.2.2
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并确保围护桩方案通过专家评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基坑土方开挖前的放样及因施工所需的局部土石方挖运(如冠梁底面以上土石方的开挖),基坑土方开挖后边坡的修坡、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积水(包括渗水、涌水、雨水、污水等)的处理及抽排。
8.2.3
地下室施工期间的基坑降排水、止水、应急措施的各项准备及出现险情的处理、承担支护施工及使用期间的一切风险责任(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等)、承担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各项配套临时设施(设备)搭设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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