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扫除文盲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2]16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4 【实施日期】2012.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
(豫政办〔2012〕16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卫生厅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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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
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 2012年11月8日)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对幼儿园评估和督导的基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幼儿园。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
(四)本标准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域、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又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城镇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二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
(五)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和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1.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 2 / 4
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趋势、地形地
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3)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及污水处理站、通讯发射塔(台)等辐射污染源、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2.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平原地区每3000-6000人设置1所幼儿园。新建5000人口以上小区应配套建设1所幼儿园。3.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8个班为宜,农村地区可设3个班的幼儿园。 (二)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安保)室,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2.幼儿园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新建幼儿园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及绿化带、分班游戏场地等用地,其中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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