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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组与小句之间的差异及其蕴含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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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汉语学报》2005年第3期

小句中枢说的角度来解释。具体说来,我们认为“焦点/话题”同为属于全局的语法功能特征,但是这类特征最终将被指派给句中某个句法成分,最终驱动语法规则系统对该句法成分进行“加标”和“前置”等纯形式语法意义下的操作,改造基础形式,从而造成 “焦点句”和“话题句”的一系列表面语法特点。这些意思可图示为下列三步曲。

第一步:基础形式: 第二步:特征指派: 第三步:语法操作:

[+焦点/话题]

[…词1…词2…词3 …词4…词5…词6…]

[…词1…词2…词3 …词4[+焦点/话题]…词5…词6…] 给“词4[+焦点/话题] ”加标(+前置)

刊物篇幅所限,本文无法就此充分展开。仅强调一点,“焦点句”和“话题句”也有平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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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句”的语法现象:其中有的语法形式无法纳入词组结构系统进行合理的归类和分析;更多的现象是,句子一旦带有“焦点”和“话题”语法特征就会被彻底“套牢”,再也不能返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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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的词组进而作为一个整体进入另外一个句子,充当其中一个句法成分,也无法在不改变句法形式的前提下直接当作“焦点句”和“话题句”以外的句子使用。

四、结论与讨论

语法理论中所谓的“本位”指的是语法体系的核心纲领,是表述语法规律的依托和架构。语法研究虽然理论上不一定非要有“本位”不可,但是有本位比没有本位要好。在各种本位理论中,本文对比讨论了相对较新的“小句中枢说”和在汉语语法学界影响较大的“词组本位说”。我们首先弄清了“词组”和“小句”的性质与差异以及这些差异所蕴含的理论意义,接着探讨了“小句中枢说”和“词组本位说”在描述语法现象与解释语法规律方面的是非短长。本文的主要结论有两点:

(一)词组与句子之间的根本差别主要体现在有无句子专属的功能范畴以及这些功能范畴诱发的连串语法形式特征,体现在有无其他“句子特有因素”等方方面面。有无定式动词只是见于英语类语言中词组和句子之间的一种次要语法差别。汉语的词组和句子之间在有无定式动词方面没有差别是个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语言中这两种语法单位没有其他方面的重要差别,并不意味着它们遵守同样一套语法规则。对句子的描写无法完全通过对词组的描写来完成。“词组本位说”固然包含许多不可否认的精辟见解和合理内容,但是最初用以支持这一语法学说的核心论据其实并不成立。词组“实现”并用作小句,远非人们此前想象的拿来一个词组,原封不动的用起来。而必然会进行诸如“移位”和“加标”等纯形式语法意义下的操作。词组和句子之间的关系远非一个语用学意义下的 “实现”所能概括得了的。“词组本位说”的最大贡献在于看到了汉语的词组和句子在有无定式动词方面没有差别;其最大的问题是仅仅看到两类语法单位没有这一差别,却同时忽略了它们在其他重要方面有一系列的对立。

(二)“词组本位说”和“小句中枢说”二者相较,后者的内涵更为丰富,解释能力较强。前者能够概括的语法现象,后者同样能概括。前者解释不了的语法规律,后者却也能解释,而且解释得更为周全,更为简明。之所以更周全,是因为这一语法体系把全句功能及其诱发的句子专有特点包容进来;之所以更简明,是因为在“小句中枢说”提供的语法框架下,我们可以充分承认全句功能范畴的语法地位,自然地解释这些功能范畴在形式语法层面所诱发的连串后果,从而有效规避把这些语法后果处理为独立句式所带来的重复表述和叠床架屋现象。

最后,有关“小句中枢说”跟其他 “本位理论”的关系定位,我们认为极有必要补充以下两点意见。

(1)“小句中枢说”并不代表黎锦熙先生为代表的早期“句本位”语法体系的再生,甚至也不是对其螺旋式的、否定之否定的高层次理论升华。非但如此,我们注意到,这两种语法体系除了名称相似之外,在核心思想上几乎毫无共同之处。“小句中枢说” 跟“词组本位说”一样,摈弃了作为黎氏句本位语法体系核心思想的“把一切句法分析都附丽在句子的模型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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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各种句法成分都纳入到‘主语-谓语’这个模型里头去”的做法。正如李宇明先生(1997)和温锁林先生(2004)所说,黎氏虽然用“句本位”作为其语法思想的标题,但它实际上应是“句成分本位”。小句中枢说着眼于“句子特有因素”及其语法效应,而这些重要内容恰好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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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汉语学报》2005年第3期

处于传统句本位理论的视野之外,恰好是传统句本位语法体系的盲点。就此而言,邢福义先生采用“小句中枢说”这一新术语,而没有使用“小句本位语法体系”一类说法,这足以清楚地显示小句中枢说跟早期句本位语法理论的本质不同。现在看来,新术语的采用确实不失为一项明智的选择。它有着特定的含义,而不是名词术语上的标新立异。

(2)“小句中枢说”并不是对语法学界广为接受的“词组本位说”的全盘否定。恰好相反,前者囊括了后者所有合理内容和对比优点,尤其是词类问题上的分布原则、句法上的层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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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分析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吸收近二十年汉语语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对“词组本位”语法体系进行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对其理论体系和分析实践两方面逐渐暴露出来的缺陷进行的扩充和修正。在研究“小句中枢说”的相关问题时,我们尤其没有忘记朱德熙先生有关汉语跟英语不同,前者的词组和句子之间不存在有无定式动词差别这一深刻观察和精辟论述,这是朱先生对汉语语法研究的一系列巨大贡献之一,无人能够抹煞。我们跟朱先生的不同仅仅在于,我们只是把这一差别看作汉英两种语言在词组规则和句子规则重合程度方面有“量”的不同,而未象朱先生那样,紧接着又往前连走几步,据此而断定汉语的词组的构造原则和句子的构造原则一致,甚至试图建立通过对词组的描写完全达到对句子的描写这一“词组本位”的语法体系。

作为汉语语言学界的一代大师,朱德熙先生本人在提出和论证“词组本位”语法体系时其实已经模模糊糊地感觉到了以词组分析完全代替句子分析的隐忧。《语法答问》陆“汉语语法体系”的结尾部分虽然语焉不详,但却发人深思。朱先生先说,汉语的句子的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是一致的。句子的结构实际上就是词组的结构。接着又说,“不过句子跟词组终究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他还因此而提醒读者,在建立词组本位的语法体系的时候,不能不考虑以下两个问题:(1)是不是所有的词组都能独立成句?(2)是不是所有的句子都能还原为被包孕的词组,就是说,能不能作为更大的词组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1)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词组跟别的语法单位一样,也有粘着与自由的分别。粘着的词组如V+了+O(吃了饭|打了电话),V+C+O(吃完饭|拿出一本书)当然不能独立成句。提出上述问题(2)的意义在于,要是有的句子不能还原为词组的话,那就是说光描写词组的结构还不能穷尽全部句子,有的句子只能从句子的平面上去描写。“要回答第二个问题是困难的。因为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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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够。不过肯定有一部分句子是无法还原为词组的。”重读词组本位说的原创者朱德熙先生这段原话时,我们感触颇深。多少年来,语法学界许多学者的注意力完全放在朱先生有关汉语的句子的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是一致的这句话上了,有意无意间忽略了朱先生当年的提醒。时光匆匆,转眼二十多年过去了。而过去的二十多年正好是汉语语法学理论探索和事实挖掘两方面突飞猛进的黄金年代。长江后浪推前浪,科学的发展总是后人踏着先贤的肩膀一代代推进的。时隔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当然应该能更好地处理朱先生本人二十年前“研究很不够”的问题了。事实表明:汉语的句子和词组不仅不是一回事,而且有很大的差别,这些差别远比朱先生当初模模糊糊意识到的要大要多。更为重要的是,对这些差别的周全而简明的解释已经不能在朱先生当初划定的“词组本位”的语法框架中进行了,而必须上升到“小句”这个层面。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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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在徐杰(2001)指出,目前语法分析体系中的各位本位学说都是不同意义下的“语法单

位本位”。我们还以普遍语法理论,尤其是其“原则与参数理论”为背景,提出并初步论证了“原则本位的语法理论”。就其核心内容来说,我们认为,规范和约束整个语法系统运行方式的不是语法单位的聚合类型和组合方式。而是跨越具体语法单位,跨越具体句法结构,甚至跨越具体语言的那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语法原则。具体语法单位的构成、特征和运行方式都是这些语法原则发挥作用所造成的结果,而不是语法原则本身。在此理论体系下,传统语法所说的 “句法结构”都将丧失独立存在的语法地位,它们不过是一些超结构的“语法原则”跟有限的词汇和词法特征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结果。它们是语法原则实例化所带来的现象,而不是真正的语法原则本身。语法分析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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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就在于透过各种芜杂的语言现象,归纳出相对简单的语法原则,并解释它们是如何跟词汇和词法特征相互作用,从而派生出各种各样表面看来非常复杂的的语法现象的。我们的语法分析固然要归纳所谓的“句法格式”的“特点”,但最终要寻求的却是造成这些“特点”的背后原因,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合理地解释这些“特点”,并在解释之后把它们从形式语法的规则系统中完全彻底地分离出去。清理与净化之后,形式语法的核心运算系统所保留的仅仅是那些凌驾于具体句法结构的,甚至是凌驾于具体语言的“语法原则”。这些语法原则的特点应该是:简单,明晰,有限!显而易见,我们那里所说的“原则本位”,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下的本位理论,跟本文讨论“词组本位说”和“小句中枢说”并不是同样意义下的“本位学说”,可比性不高,所以没有在此进行比较和讨论。 2

在这个“小句”定义中,“前后都有停顿,带着一定的句调”是从形式上说的。而“具有表述性和独立性”则是从功能角度看的。文献中给句子定义时也常常采用“功能标准”,但是我们觉得“表示相对完整意思”一类常见说法意思含糊(到底什么样的意思能算“相对完整”?),我们因此采用邢先生的“具有表述性和独立性”说法。邢先生(1996)对“表述性”和“ 独立性”有明确的定义和说明。 3

但是,请参下列附注(4)。 4

有意思的是,上述(一)被词组本位说的原创者朱德熙先生本人排除了。但是,他排除这一逻辑可能性的根据不是理论本身的演绎推导,而是基于语法事实:汉语中存在“吃了饭”一类粘着词组(朱得熙(1985))。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朱先生在理论上采用的是A种观点:“词组”与“小句” 的范围相等,而实践上执行的则是C派做法:“词组” 的范围比“小句”还大,前者包含后者,是词组的不一定成小句。 5

如李宇明(1997)就指出,许多句子除去句子语气之外,还有不同于词组的特殊组合,例如词组中不可能有下列(i)中的“都研究生了”和(ii)“多么好呀,生活”之类的结构。

(i) 都研究生了,还写不出一篇像样的论文。 (ii) 多么好呀,生活! 6

朱德熙先生本人(1982b)把这里的“正反问句”叫“反复问句”,并把它看作选择问句的一个特殊的类型。 7

据黄正德(1988),“词语自主律”的定义是“属于‘词语’(实为‘词’--- 引者)层次的范畴都具有完整的自主性,适用于‘词组’层次的句法或语义规则都不能直接牵涉到‘词语’的内部结构。” 8

宾语从句除外,某些动词甚至只能带由疑问句充当的宾语从句,如“我刚才还在琢磨〖谁借了我的书〗。”中的“琢磨”即是。详见徐杰(2001)。宾语从句在许多方面表现出独立使用的句子的特点,而跟其他位置上的从句明显不同。这一问题值得另辟专题讨论。 9

如焦点句“我是明天走”中的“是明天”(是X)就难以直接援用现有的词组结构系统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归类。不错,我们是可以按照传统做法,根据“是”是个系动词这一点,就把这种结构分析为“述宾结构”或者“动宾结构”。但是,给这种独特的结构硬生生贴上这么个标签并无任何实质意义,完全不能说明这种结构的任何特点,因为这里的“是”是一个虚化了的,用作焦点标记的词语,跟“我们都是教书先生”一类判断句中真正用作系动词的“是”没有什么共同特点。非但如此,给这两类性质迥异的句法结构贴上同样的标签,反而掩盖和抹煞了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无助于对它们的认识。 10

相关例句如下:

焦点句 (i) *我是昨天卖的书不小心丢了。

(ii) *是老王请来的客人是昨天到的。

话题句 (iii) *图书馆啊,我们都喜欢在那里看的闲书都蛮有意思的。 (iv) *我啊,吃了的那只鸡啥味儿都没有。 11

朱德熙先生(1985)批评句本位语法体系的用语。 12

根据陆俭明先生(1993)的归纳,词类问题上的分布原则和对句法结构的层次分析也是词组本位说的重要组成部分。 13

朱德熙先生(1985)举的“不能还原为词组的句子”仅仅是下列所谓的“易位句”以及外带语气词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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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汉语学报》2005年第3期

(i) 他走了,就。

(ii) 放假了吗,你们? (iii) 他骑走了,把车。

本文的讨论表明:“不能还原为词组的句子”远不止这些。但是,令人不解的是,朱先生举了这些例句后接着补了一句“不过即使是这类句子,它的组成部分仍然是符合词组的构造原则”,依然要把这些“不能还原为词组的句子”纳入词组结构中去解释,不免自相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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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杰、李英哲(1993)焦点和两个非线性语法范畴:[否定][疑问],《中国语文》第2期。 徐 杰(2001)《普遍语法原则与汉语语法现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贵友(2004)“小句中枢说”与汉语的篇章分析,《汉语学报》第1期。 朱德熙(1982a)语法体系和语法分析,《中国语文》第1期。 朱德熙(1982b)《语法讲义》,北京:商务印书馆。 朱德熙(1985)《语法答问》,北京:商务印书馆。

(徐杰 新加坡国立大学中文系 新加坡119260)

Some Differences between Phrases and Clauses and Their Theoretical Implications

Xu Jie

Abstract:The differences between phrases and clauses lie in the sentential functional categories and syntactic consequences triggered by those functional categories. The finite- infinitive contrast in the verb form is just one of the non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phrases and clauses as observed in some English-like languages. The fact that such a contrast is not observed in Chinese does not mean that there is no contrast between phrases and clauses, and it does not mean that the grammar of clauses can be obtained automatically through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rammar of phrases. In comparison with the influential phrase-oriented framework, clause-oriented framework proposed a decade ago is stronger in both descriptive and explanatory adequacy

Keywords: Clause-oriented framework, phrase-oriented framework, comparison, functional categories, explanatory adequ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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