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u 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 ② 相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指行为虽已成立,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u 重大误解; u 显失公平; u 乘人之危; u 欺诈、胁迫。 ③ 效力待定
指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依行为人效果意思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在等第三人意思表示补助后才能确定。
u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行为(即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u 代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即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u 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即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追认的效力:须经第三人追认的民事行为,经第三人追认,发生完全的效力;经第三人拒绝追认,则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0.代理
代理,指代理人在一定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1)代理的分类(会区分、理解即可)
①委托、法定、指定代理(根据代理权发生依据)
u 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是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u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u 指定代理,是指由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而产生的代理。 ② 本代理与复代理(根据代理权授予的来源不同)
u 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予,或者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u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由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再选任代理人而产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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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
u 一般代理,又称概括代理或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理一般事项的代理。 u 特别代理,又称限定代理或部分代理,是指特别标明代理人就某种事项有代理权的代理。 ④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根据代理权人数)
u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为一人,即代理权仅授予一人的代理。
u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或二人以上,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代理。 ⑤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根据代理的意义范围)
u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u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地归属于本人。 2)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是否以本人名义; ②须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3)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须具备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参本文件19条); ③ 须有本人存在; ④ 有代理权。 4)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的行为。 ①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 u 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权;
u 一度有代理权,而该代理权因发生代理权消失事由已经消灭; u 超越代理权范围; ②无权代理的效力
因被代理人本人的追认而有效;因被代理人本人的拒绝而无效;因善意第三人的撤销而无效。(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第三人无善意则承担连带责任。但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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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①须代理人没有代理权;②须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③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④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6)代理的终止
代理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消灭。
①委托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②法定代理权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单位的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诉讼保护权的制度。 1)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的客体主要是债权请求权。 2)诉讼时效的期间 ①一般诉讼时效——2年; ②特别诉讼时效
u 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拒付、延付租金;寄存财物丢失、损毁;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申明)
u 长期诉讼时效——2~20年(特别法的特别规定);涉外法——4年 ③最长诉讼时效——20年。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参教材P247页)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指诉讼时效在进行到最后6个月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暂停计算,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提起诉讼;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发生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都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6)中断与中止的区别(△)①发生时间不同:中断发生在任何时段内;中止则发生在诉讼时效期满前最后6个月内。 ②发生的法定事由不同:中断为当事人的主观上的事由;中止为不可抗力及其他客观原因。③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中断后已过期统归无效,中断消除后重新计算;中止后已过的时效期间继续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在原经过的基础上继续计算,直至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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