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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报告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0/6 15:09:3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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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刑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刑罚的做出必定是合理公正的,只有这样才会保证法律的稳定性。罪犯受到惩罚的权利并不属于某个人,而属于全体公民,民主制度下的刑罚是有节制的刑罚、是仁慈的刑罚。必要时需要对某些罪犯给予恩赦,毕竟宽和状态中的刑罚是最易接受的。

七 犯罪的分类

我们知道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有些人在衡量犯罪时考虑更多的是被害者的地位,而不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这种所谓的“慈悲”、“仁道”虽然照顾了少数人的利益却牺牲了更大的多数人利益。根据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及罪犯主观意识、行为危险性等因素可对犯罪作出如下分类:

1.叛逆罪:由于其危险性较大,因而是最严重的犯罪。

2.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一切合理的社会都会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宗旨。在这类犯罪中,一部分是侵犯人身,一部分是损害名誉,另一部分是侵犯实物。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法律认为,所有臣民都平等地依存于它,任何名誉和财产上的差别要想成为合理的,就得把这种基于法律的先天平等作为前提。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权利日益完善,公民的权利日益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的国体,如今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可见公民安全是受到重点保护的,任何人不得肆意侵犯。

3.侮辱罪:人身侮辱有损于人的名誉也就是说有损公民的受尊重权。“名誉”这个词是一个被用作高谈阔论的基础,却不带有任何稳定确切含义的词藻。但人人都希望有个好名誉,谁不希望把自己最好的一面展现给大家呢?

4.盗窃:盗窃是以窃取他人财产为目的的不法行为,对于不牵涉暴力的盗窃,应处予财产刑。一般来说,盗窃是一种产生于贫困和绝望的犯罪,是不幸者的犯罪,

而财产刑往往迫使盗窃者付出比盗窃数额还大的赔偿,所以应该以劳役刑代替财产刑,以盗窃者自身的完全被动来补偿他对社会的非正义践踏。若盗窃中加进了暴力,那么刑罚也应该是身体刑和劳役刑的结合。

5.走私:走私是地地道道的侵犯君主和国家的犯罪。走私者为了谋求个人利益不惜国家名誉、法制。 走私犯并不会名声狼藉因为走私行为没有给大家带来什么不便甚至给大家带来好处。走私罪也是法律自身的产物,关税愈高,渔利也就越多。没收违禁品和随行财物,这是对走私者极其公正的刑罚。

八 与犯罪有关的几个问题

1.关于债务人:信守契约,保障贸易,这两条原则迫使立法者用破产的债务人的人身向债权人担保。但是破产的债务人的利益就收不到保障了,债务人为了清偿债务很可能倾家荡产,财产、名誉、精神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导致债务人自杀的悲剧。所以把故意的破产者和无辜的破产者加以区别是必要的。一事物在政治上造成的麻烦同它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同它的不可实现性成反比。如此看来就应该区别对待故意、严重过失、轻微过失和完全无辜四种情况。对债务人的责任也应合理考虑。

2.关于庇护:在一个国家的疆域以内,不应当有任何一块土地独立与法律之外。法律的力量应该形影不离地跟踪着每一个公民。而庇护往往是提倡犯罪,整个历史表明,庇护在国家和舆论当中造成过巨大的动乱。不论怎样,只要做到不让犯罪找到任何安身之地就是防范犯罪最有效的途径。

3.关于悬赏:以悬赏的方式去买取罪犯的头颅暴露了君主自身的软弱,而且这种法令亵渎了一切稍有风吹草动就会从人心灵中销声匿迹的道德观念。因为悬赏一方面把人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它没有减少犯罪反而增加了犯罪,人们会为了赏金不择手段地出卖他人,社会道德会被利益熏陶。

4.关于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是警察的职责,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典进行工作。

5.关于自杀和流亡:自杀是不能接受严格意义的刑罚的犯罪,自杀对社会的影响比较小,它是个人对生命的轻视,是一种思想上的堕落与行为的悲观。如果对流亡者回国后对他处罚就等于阻止人们弥补已经给社会带来的损失,让他们永远地缺席下去。然而禁止国民出国则会增加国民出国的欲望,国民的好奇心会催促着他们想方设法出国。事实证明:那种把臣民禁锢在自己国家之中的法律是无益的和非正义的。国民享有人身自由,任何人都不得限制其出入的自由除非为了巨大的公共利益。

6.难以证明的犯罪:世界是复杂的,尽管立法者司法者尽全力去把犯罪加以分类区分,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难以证明的犯罪,比如通奸、同性恋、溺婴。通奸是由于人们过分追求某种需求所引起的,这种需求是天生的、永恒的。通奸更多的体现的是道德因素,比如对婚姻的不忠,我们不能说违背婚姻就是犯罪,因为在很多地方维系婚姻的不是夫妻感情而是世俗偏见、家庭权威等。同性恋是受法律严厉惩罚的,它的基础是社会性的并受奴役的人所具有的欲望,而不是独立自由者的需求。他违背了人类最基本的意念,但随着社会文明开化程度的提高,同性恋也是可以合法化的。防止溺婴犯罪好的办法是,用有效的法律保护弱者免受暴政的侵害 , 对那些不可能由美德的龙袍加以掩饰的过错吹毛求疵。

7.关于虚伪的功利观念:立法者所酿成的虚伪的功利观念,是滋生错误和非正义的土壤。禁止携带武器的法律实质上就是如此。那种禁止只能解除没有犯罪意念的人的武装,而那些胆敢触犯最神圣法律的人怎么会去遵守那些细枝末节呢?虚伪的功利观念是企图把死板的无机物所忍受的对称和秩序给予一群感知物。最后的结果是侵害行为不断造出新的侵害行为,犯罪横生。

九 如何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那么如何预防犯罪呢?这时候就需要人类社会最神圣的“法律”来作一规划。首先必须保证法律的明确性,即使法律通俗易懂,人人知法懂法才会遵法;其次,保证法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让法律少为某些阶层服务,只有服务大家,大家才会对法律产生信赖从而爱护它遵守它;再次,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就越小,因为在互相监督的成员中很难营私舞弊。最后,奖励美德和完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当优秀的对人民有益的行为出现时,国家机关就应该予以表彰,让全社会知道遵纪守法的好处;完善教育似乎是一个很大的话题,但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情感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得来长久的收益,如果一个国家人人都熟悉法律、判断理智,那么想必这个国家就是和谐民主的发达法制国家。

通过阅读我得知: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这是我更加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了深刻了解,要想切实贯彻这一原则必须保障法律的明确性、禁止类推,刑罚必须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及时性,当刑罚真正全面的与犯罪对称,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曙光就会普及每一个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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