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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检警一体化机制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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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检警一体化机制之探析

作者:余学龙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3期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我国的检警关系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模式对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以办案安全为重点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司法警察与其他办案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工作制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警一体化机制;模式 一、检警关系模式之考察

纵观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制度,在处理刑事程序中的检警关系方面,主要有检警分立和检警结合两种模式:

(1)检警分立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或其他法律授权的机构负责侦查,检察官负责起诉,在法律上各自独立,分别行使侦查权和起诉权(美国实行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制度)。检察官没有指挥、领导警察侦查的权力,也没有制裁警察的手段。以英国为例:警察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接到警察移送的案件后要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充分,检察机关可以要求警察补充侦查。如果警察不同意补充侦查,检察机关用以对警察制裁的唯一手段就是对案件中止诉讼。在意大利,自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颁布后,预审法官的侦查权转移给了检察官,检察官的权力日益膨胀,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领导和指挥下进行侦查活动。

(2)检警结合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有权领导、指挥司法警察侦查。检察官享有司法警察享有的权力,有权指挥领导司法警察侦查;在法律上司法警察是检察官的辅助机构;一定级别的检察官对司法警察有相应制裁措施。在德国,警察的侦查活动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行侦查,二是依检察官的指示进行侦查。依据《德国基本法》第35条的规定,警察负有辅助检察官侦查的义务。而《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警察有义务将侦查结果移交给检察官。日本,侦查机关人员包括检察官、检察事务官以及司法警察。1953年《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专事侦查”,警察官辅佐检察官并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侦查,检察官因此是侦查的主导者。 二、当前检警一体协作存在的问题 1.理念认识不足

在检察机关内部,一些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存在一种传统观念和消极态度,认为司法警察作用有限、可有可无,对法警的地位、作用重视不足,有些检察院甚至为了解决历史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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