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
卫生处理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2011年11月24日原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一、组织机构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卫生计生系统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的能力建设提供保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的指导、监督和技术支持。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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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培训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
(2)接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或相关部委的指令,负责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
(3)开展全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和卫生处理的管理、培训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析。
(3)负责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开展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三)卫生监督机构。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医疗机构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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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 (一)工作程序与方式
1.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本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通知后,应当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协调配合下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在卫生处理中发现涉及传染性疾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3.出现以下情况,导致不能客观、科学做出流行病学判断或者全面开展卫生处理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说明情况,妥善保留相关记录并存档:
(1)因个人或单位阻挠而导致无法进入相关单位开展调查;
(2)有关食品、原料及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未保存、未封存或者遭到破坏,无法进行样品采集和调查; (3)有关生产加工场所、工具设备等已经过清洗等处理; (4)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资料或者不配合调查; (5)其他严重影响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的情况。
(二)结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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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中病因性食品或者生产加工环节污染等的判定,应当依据流行病学、临床资料和实验室检验的结果综合判定。
1.流行病学调查。
(1)详细调查并准确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以及进食可疑食物的情况;
(2)对可疑致病食物的来源、批次、存放环境,以及食品加工制作的全过程进行调查。
(3)对发病人群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采用病例对照研究或回顾性队列研究等方法分析可疑食物摄入与发病之间的关系。
2.临床资料。
详细记录和分析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进食史、发病时间、潜伏期、主要症状和体征,以及抢救、治疗、病程转归等资料。
3.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检验包括临床检验和卫生学检验。
(1)临床检验:包括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生物样品(如:血、尿、粪便)的常规检验,胃肠内容物、排泄物等样品中可疑致病物质的特定理化和微生物学检验,为食品安全事故的病因判定提供检验依据。必要时采集对照人群的生物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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