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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标准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开展,繁荣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园文化,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高校学生社团,是指上海高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
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高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上
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所属院校的有关规定。
高校学生社团的根本任务:
学生综合素质。
的团组织生活。
高校学生社团受所属院校党委的领导,各高校团委受党委委托,在学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开展,提高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效劳和凝聚学生。〔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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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承当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高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高校第二课堂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
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形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所属院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高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所属院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党委批准,
并依照本方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高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中国国籍、正式学
籍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高校学生社团登记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
化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效劳、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高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各高校团委,团委在必要情况下,委
托学生会或其他学生管理机构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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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
必备的根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标准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标准固定的活动场所;
〔一〕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二〕有标准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气。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
文件: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章程草案;
〔三〕 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根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 指导教师根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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