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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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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地税发[2004]45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5.09 【实施日期】200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4]4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5月9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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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数据管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明确数据管理的职责,保证征管数据的真实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档案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资料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印制、发放、填制、保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各基层局的征管科负责本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领、发、存、辅导填制、监督使用、归档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征管档案的采集由各业务科(所)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税收征管档案采集内容: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目录所列的有关资料;采集方式为人工采集(纸质文件)和计算机采集。

各基层局要建立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室,实行分局和税务所两级管理,分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室由征管科负责管理。

第四条 税收征管档案按分户和分项保管。

分户保管即以一户一档的方式保管,适用于:税务登记、申报、核税、减免税、退 2 / 4

税、委托代征、发票、检查等资料的保管。

分项保管即根据录入人或录入微机日期的顺序,以发生量的大小按日、月、年的发生量装订成册进行保管。适用于:欠税、延期申报、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注销登记等资料的保管。

第二章 档案的归集与管理

第五条 各业务科对已办理完毕的税收征管文书,应于次月5日前完整地交给征管科,对需要保管到年底的,应于下年度的1季度送交征管科保管;征管科必须在下年度的1季度内将上年度各类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整理归档完毕。

第六条 在整理装订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时,应按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税务文书、备考表、封底顺序整理装订。

(一)案卷封面包括目录号、档案卷号、分册号、纳税人名称、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单位。在归档时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

(二)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资料名称、页号、备注,归档时要按顺序填写。 (三)卷内税务文书应按《税收征管资料归档内容及保管年限》中的排列顺序进行科学排列,并依次编写页码。对密不可分的税务文书要排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四)卷内备考表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有关备考表中的内容,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明确责任。

各基层局应以本局为单位,分类制定档案代码,以便于保管;同时要求各种税收征管 3 / 4

资料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码(即税务登记证号)。

第七条 各基层局业务科(所)在采集税收征管资料时,必须仔细审核,对不符合审核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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