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徐府发[2012]2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06 【实施日期】2012.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
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府发〔2012〕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现将《徐汇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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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及《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以及《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并完成土地、青苗、集体资产补偿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手续,尚未实施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已征未拆地块”)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管理部门、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徐汇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下属的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地事务中心”)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并可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以下简称“征收事务所”)或拟改制为房屋征收事务所的动迁公司具体实施。
徐汇区发改委、建交委、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 2 / 4
局、财政局、工商分局、审计局、监察局、华泾镇政府、以及征地房屋所在的街道办事
处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四条 (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应当将上述第二款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华泾镇政府。
第六条 (房屋调查确认)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征地事务中心应当会同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华泾 3 / 4
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
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由区征地事务中心在拟(已)征地范围内公布。
对公布的结果有异议的,区征地事务中心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有变化的,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房屋补偿费用)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由区征地事务中心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八条 (征地公告和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街道、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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