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二○○八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 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38 建筑景观和环境控制……………………………………43 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保护………………………………46 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48 公共配套设施配置………………………………………54 城市综合防灾……………………………………………58 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64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66 电子报批技术规定………………………………………68 名词解释…………………………………………………79 计算规则…………………………………………………83 毕节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94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保证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适应毕节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毕节市行政区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
1.3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1.4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高于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行,若未明确或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是毕节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和操作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以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1.6 各县及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1.7 本规定由毕节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1.8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级市的《毕节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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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1 规划建设用地控制
2.1.1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大类 R 中类 小类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 R33 道路用地 R34 绿地 2
R R4 四类居住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人民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C1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26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C36 游乐用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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