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行业发展缺乏后劲;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难,落实不到位;服务规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有待加强等子女对于老人的供养往往不能完全的暗组老人生活的需求。许多贫困、边远地区及靠民间力量创办起来的养老机构囿于经费短缺、资源不足等方面的限制,服务内容不丰富,显得相对单调、贫乏,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服务需求也有较大的差距。
2.4空巢家庭不断增多,“4-2-1”家庭结构日益普遍。
自古以来,我国受儒家思想孝道思想影响,我国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养老模式,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转型,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不断加重,我国目前户均规模3.16人,较改革开放之初的4.61人下降了31.5%。空巢家庭比例不断上升,家庭规模的缩小和结构变化使其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如何健全养老模式也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3家庭养老问题的原因
3.1立法方面的原因
虽然我国在这个方面的关注程度比较高,已经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新的《老年法》草案,但我国法律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不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婚姻法》应作适当的修订,因为这部法律只规定了公民应该怎样做,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去约束公民行为。且法律分布较散,没有明确的法律去引导民众和社会关心老年人生活。比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2经济支持方面的原因
我国现阶段对于养老问题的经济支持并不充足,一些征地养老的人员,养老金十分微薄,随着年龄的增加,医疗支出的加大,成为了很大的经济负担,农村养老很大部分还是子女承担,仅从老人仍然需要青年供养就可以得出这一结论,我国养老资金是不足的。我国养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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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金钱来源大部分是是国家资助和社会资助,其中社会资助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福利彩票的发放。养老院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仅仅依靠的就是这笔钱。
3.3群众自身重视程度方面的原因
我国对于孝道的传承是别的国家所不具有的,但是我们更应该弘扬和发展我国尊老的传统美德,每一个子女都应该真心实意的去关爱自己的父母,而父母也应该对于自己的老年生活和老年时期的经济状况有一个规划,并不因该盲目的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肯定或者否定,现代社会都市节奏加快,代际间关系变得很微妙,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使得“4-2-1”的关系变成社会主流,这种关系弱化了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弱化了子女在家庭中的责任。正是如此,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对家庭养老问题有所关注,诸如:给予金钱是否可以满足老年人生活、老年人生活是否精神慰藉、子女与父母的交流是否足够等这些问题需要父母与子女双方共同沟通。
3.4社区自治方面的原因
居委会自治问题一直是所有家庭养老中的最后一环也是家庭养老中社会养老最重要的一环,居委会是区县一下最直接接触到居民的政府机构,如何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居委会的职能而又不引起老年人的反感一直都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如社区养老一般的服务如下: 帮助老人定期进行身体普查,增强老年人保健意识,定期开设健康讲座,居委会经常在上级的带领下经常走访孤老户和空巢老人,帮助老人买米买面,解决各种难题,陪老人聊天。上海的社区老龄委的助老员定期走访独居老人,居委会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开设棋牌活动,唱歌等文体活动,但是这些仍然不能完全满足老人家庭养老的需求,比如老人看病时复查就很有可能需要别人的陪同,而往往居委会是不能负责的,孤老户的慰问往往只是定期,定时的走访,往往不能很好的满足每一个老人,对大部分老人都只是将物品搬到屋里来不及与老人交流就要离开,组织活动往往不具备长期性,对老人的需求不能达到24小时等候,对于这些独居老人居委会往往力有不所及。一些居委干部也反映,居委干部就这么几个,独居老人多达170个左右,因此,不可能顾及社区内大多数独居老人,对特殊情况的会有一些特殊照顾。助老员也只是陪同聊聊天而已,很多老人已经失去了料理家务的能力,子女不在身边,生活很不尽然人意,经济上的匮乏,无法请家政人员,志愿者虽然有行动,但也只是解决日常小问题,陪同看病等问题,仍无法解决。 4针对我国家庭养老模式的对策建议
在未富先老的格局下,我们还要继续面临人口老龄化压力,但是老年人生活质量必须提高。我国却是应该落实家庭养老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确保中国能够面对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和未老先富这两大问题。我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4.1完善政策
第一,对“十二五”规划方面,增加政策倾斜,对于抚养高龄老人的家庭可以以法律给予足够的支持,比如金钱扶持,和在在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的特殊服务——诸如定期的身体检查、治疗和家庭器械的租用等,目标是实现老人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第二,对基础设施方面,增加财政投入比例,增加老年人使用的基础设施建,对不合法的私营老年公寓予以取缔,将这部分的市场规范化,成为中国市场的新兴产业。第三,在可能的地方实行类似“老年之家”和“社会服务街区补助计划”等,增强老人独立生活的法律扶持以及经济支持,比如增加老年人退休金,实行对于劳务公司中的保姆参与老年人看护的税收优惠。第四,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的完善,各级政府优先建立足够保障老年人生活的机制,使老年计划变成政绩之一,只有这样才能对国家机构有着足够的激励作用,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4.2健全社区养老功能
对于家庭养老最直接也是整个体系中最后的一个支持,社区的支持往往是最关键也是最得力的。
现在全国各地都有优秀的社区,居家养老已经成为家庭养老的延伸模式,对于其中优秀的经验往往是值得推广的:
互助养老模式。这种方式不仅有助于开发老年人潜力、还有助于促进代际交流。可以带老年人一起组织各种兴趣活动,成立老年兴趣小组,建立新的社区活动中心,对于有需求、有能力的空巢老人可以结成帮手,互帮互助。
以居委会的名义为老人集体雇佣保姆,向老人提供服务套餐的选择,诸如:做饭,洗衣,家政清洁,个人卫生等选择,让这些服务以套餐的形式为老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生活。
设立“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相结合,是当前比较受提倡的新模式”。据悉,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模式的延伸,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里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这种养老模式在给老人带来更加专业护理的同时,也减轻了家庭的赡养负担。对于某些老人由居委会定期负责接送去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且设定专门的求救信号,如:类似门铃的一键服务等,帮助老人在有突发情况时可以获得急救。设施服务可以在老人需要时提供轮椅、氧气机和加湿器的租用业务。可以和社区医院共同进行老人定期的治疗工作,并且开辟家庭医院服务热线等等活动。这样做可以在老人不需要帮助时不打扰老人的生活,但是在老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可以在第一时间赶到。新建和改扩建的街道级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要突出综合性特点,从当地老年人急需的服务项目入手,逐步具备多种功能。如日间托老中心:“日托”模式是一种,高桥镇潼港二村日托中心的老人们上午来到社区里的日托中心,参加活动和接受护理,在这里度过一天中的主要时光,晚上回家休息。日托中心将为老人提供多达13项服务,活动娱乐区主要为老人提供棋牌娱乐、情感交流等服务;康复理疗区将聘请专业医护人员,为老人进行健康指导、康复理疗等;学习培训区是一个为老人提供读书
看报、专题讲座的园地;生活用餐区每日为在中心活动的老人配置科学的膳食,烹饪人员将根据不同老人的身体状况,实行营养配餐,保证老年人的合理饮食。另外一些居家养老的项目包括送餐服务、志愿者老伙伴结对等项目,有些地方开始了社区食堂和社区医疗服务。
4.3加强对经济的扶持力度:
第一,以社区为单位建立专业的家政服务机构,这个机构接受国家补贴和政策扶持,为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比如做饭,个人卫生清理,家庭卫生清理等,让老人从繁重的家庭工作中解放出来,尽量减少老人对于水电煤气等可能引来麻烦的项目的使用;第二,以个人为单位,对于涉及养老的机构进行相应的财政补贴,提高星光老年计划财政补贴,对于现有的非法的老年服务机构用财政手段进行清理,降低正当老年机构的成本,挤占市场等;第三,增加老年人生收入,这项的意义相对是最大的,因为中国的社会形态逐渐向西方转变,老人的家庭地位有时和家庭的支出有着很大程度的正相关,老人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来满足自己在老年之后的经济需求,并且可以很好的完善老年服务市场,为市场注入新鲜的血液,以满足服务建立之后老人能够有足够的购买力。第四,支持国家医疗投入,使国家在医疗方面可以有极大地对于中老年保健的类似体检等活动的资金支持和老人大病保险。
5 结论和建议
老年人需要子女的照顾、关心,子女应当给予老年人提供帮助,目前,现代家庭养老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困难,父母,子女,社会之间形成了十分微妙的关系,代际间的关系变得不再像古代社会一样父为子纲的简单明了。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面临的现状只有更加严重和紧迫,成年子女仍然是老年父母的最主要依靠,家庭养老仍是中国养老的主要模式。今后,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里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的居家养老模式,将成为家庭养老模式的延伸,这种养老模式在给老人带来更加专业护理的同时,也减轻了家庭的赡养负担。希望我国政府进一步完养老政策,把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建立一系列养老配套措施,营造一个适宜老年人生活的社会大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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