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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技巧谈讲义(2017、8、18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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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清楚,是否存在有利于被告人量刑的情形,这样确定正确人辩护方向。

六、注意学习、掌握、运用非法律专业知识服务于执业活动 从增强律师自身的执业技能的角度看,掌握一些非法律专业知识,对律师执业是大有裨益的。法律的一项功能在于定争止纷。但是,纠纷往往并非源自法律本身,纠纷产生可能因权利主体的利益载体遭受外因作用受损所致,亦可能因权利载体的内在缺陷之故,如房屋质量纠纷、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等,无一不是如此。如果律师掌握与案件相关的自然科学知识,在分析案情,判断纠纷蕴藏的内在因果关系,提出解决纷争的意见时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上世纪90年代,赵某因盗窃被羁押于某看守所,在同监仓人犯成某为首聚集郭某等人以教训?新兵?为由将赵某故意伤害致死,本人系为成某的辩护人。法医鉴定结论显示,赵某生前胸腔、腹腔的器官均有病变,并化脓。经请教专业人士得知,从赵某的人身受到伤害到其死亡,其器官不会形成这些病变、化脓,可以初步判断赵某的器官的病变、化脓不是成某等人的伤害行为所致。接着,本人又查阅了我国著名法医学专家郭景元的著作?实用法医学?,从而得知赵某的身体情况属于特异体质,同时又掌握了在人身损伤程度评定上分为?绝对致命伤?和?相对致命伤?的理论知识——所谓相对致命伤,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损伤不足以致死,但在某种特定条件下,由于受伤者的内在或外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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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促致死亡者……受伤者可能患有严重的自然疾病,这时,必须弄清楚损伤与疾病哪一个是主要死因。因为这与民事或刑事责任的判断关系极大。遇到这种情况应考虑下列诸问题:①疾病与损伤有无关系?②疾病本身可否致死?③损伤本身可否致死?④疾病只是辅助因素,死亡主要由于损伤?⑤损伤只是辅助因素,死亡主要由于疾病??据此,本人认为,成某等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赵某死亡的重要诱因,但绝非全部原因,据此依法提出对被害人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的请求,量刑时应当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相关意见获得到法庭采纳。经法医重新鉴定,成某所受伤害为相对致命伤。全案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又如2006年底,笔者在黎某诉ZZ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汽车自燃)纠纷一案中担任ZZ公司的代理人。黎某及其代理人提出,涉讼车辆的DTV变速箱设计存在缺陷,是导致自燃的原因。本人随即反驳指出,DTV变速箱是某品牌轿车的一种自动变速箱名称的英文缩写,涉讼车辆是手动变速箱的车辆,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关于DTV变速箱机械结构、原理的专业书籍。坏脾气的法官当庭训斥黎某的代理人没搞清楚案件事实就贸然诉讼。后来法庭采纳了本人的意见,驳回了黎某的诉讼请求。

七、密切注意当今社会的立法、司法热点,敏锐地注意与在办案件相关的法律变化、司法观念的变化,紧密结合执业实践做些学术研究

密切注意法律的变化,就是要求律师坚持不懈地刻苦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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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研、掌握专业知识,与时俱进地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不断充实自己,切不可凭经验办案。

弗兰西斯〃培根?知识就是力量?的至理名言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我们无不被其论断的精辟和深刻而折服。?培根人生论??论读书?篇指出:?……处世行事时,知识意味着才干。……有实际经验的人虽能够处理个别性的事务,但若要综观整体,运筹全局,却唯有学识方能办到。?律师是工匠,知识就是律师的工具。知识贫乏、过时,工艺、技术落后的律师,必将难逃被淘汰的厄运。

缘于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经济、文化发展的影响,需要法律调整的新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又囿于立法条件、经验的不足,短期内我国的法律不可能处于一个相对理性、稳定的状态,法律时有变化、更迭不可能避免。法律框架、形式、内涵并非恒定,即使是同样的法条,在不同时期其含义也有可能含义不同。这就要求的律师必须与时俱进地学习新的专业知识,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立法难以做到?大一统?,加之立法是人认识世界的产物,难免出现?法律资源短缺?的局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允许地方立法机关、政府在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就属此列)。此外,我国的立法始终存在条文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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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欠缺明晰,操作性不强,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的缺陷。为了解决这些矛盾,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往往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者地方司法机关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包括各种形式的会议纪要)对法律进行?细化?,使之具有或者更具有可操作性,以提高法律的实用价值或者弥补立法上的不足。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法规,还是部委、政府规章,抑或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导意见,都是律师的必修?科目?,而且,研读时不能光看条文了事,熟读立法草案说明,立法参与者关于某个法案的理解与适用、释义等也是非常必要的。哪怕是立法机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对律师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都是大有帮助的。总之,学习和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要掌握其精髓和本质含义,不能不求甚解,囫囵吞枣,也不能生搬硬套法律条文。

还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执业律师,对上面所述非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尤其是地方司法机关的指导意见座谈会纪要等等,绝不能忽视和?怠慢?,因为很多时候,它们比法律更具实用价值。

本人发现,我国的司法理念正在悄悄发生变化。很多时候,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判案件,除了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外,一些尚属理论层面的学说,如?证据疑点产生的利益归于被告人?,?有利于被告人?等等,也常被写进裁判文书,作为解决纠纷,裁判是非曲直的依据。很多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在吸收近年来学术界的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律师紧密结合实务做点学术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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