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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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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 民法的概念

我国 ?民法通则? 第二条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身份平等,没有公权力的介入 2、自愿原则:不绝对也不能违法

3、公平原则:双方权利义务均衡平等? 4、诚实信用原则☆:(民法的帝王条款)不欺诈,要守信 5、公序良俗原则:良好的秩序,善良的风俗

6、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可以使用权利,但不能有碍他人或有损他人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 自然人概述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完人)

(1)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人)

(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 只能实施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包括纯获利行为,比如赠送),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比如:16岁的孩子经过父亲的同意卖了钢琴。(成立)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 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 监护 1、概念

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

督和保护的制度。? 监护人必须是完人。

2、职责(怎么有利于监护人就怎么做)

(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2)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及参加民事诉讼?

(3) 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 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法律要件

(1) 受宣告人失踪(事实)

(2)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必须满 2 年?

(3)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4) 由人民法院宣告,期间为 3 个月? 3、效力

人民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4、撤销

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五) 宣告死亡 1、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法律要件

(1) 受宣告人失踪?

(2)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 4 年、特殊期间 2 年?

(3)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 由人民法院宣告,普通期间 1 年、 特殊期间 3 个月? (5)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3、效力

从形式上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 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4、撤销

死亡宣告的撤销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1) 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2) 在财产关系方面。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二、 法人概述 (一)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法律要件: 1、依法成立? 3、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因各个法人目的事业不同而不同。? (三)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立和终止时间一样。? (四) 法人的责任能力△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 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 3、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 第三节 民事行为 一、 民事法律行为 (一)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 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内心意思+对外表示)☆ 3、应是合法行为? (三) 成立要件△ (四) 生效要件△ 1、有主体? 1、主体合格? 2、有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 3、标的确定和可能? 4、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 形式

1、口头形式? 3、推定形式? 2、书面形式? 4、沉默形式?

二、 代理

(一)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 (被代理人) 名义向第三人 (相对人) 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1、不得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

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2、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4、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包括: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三) 表见代理(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4、须相对人为善意 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 物权

(一)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 物权法的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让世人知道;公信:体现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 4、物权效力优先原则: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租赁 比如:甲把房子卖给乙,但之前房子一直是租给丙,乙没权利让丙搬走,直到合同租期到期。 (三) 物权的内容 1、所有权☆ (1) 概念

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移动是否会损害价值

会损害价值:不动产,比如:土地及土地上的附作物 不会损害价值:动产,比如:被砍了的树木 (2) 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两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

比如:甲和乙共同买房,租给了丙,甲想卖房,同等条件下,乙有优先购买房子的权利。 (3)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当互相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 变动方式☆ ①不动产物权登记 ②动产交付 ?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防止一物两卖) (5)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①所有权

所有权即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得自由占有、 使用、 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建筑物以内的)? ②共有权

共有权即共有部分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比如:建筑物外墙、楼梯、绿化部分等)?注:如果是由绿地改为车位,业主就有共有权,但如果是地下车库,则归开发商所有。 ③管理权

管理权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业主) 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地役权:比如甲乙两块地相邻,有一条河流靠近乙,甲地要灌溉需要在乙地开一条渠道,甲给乙1500元,让他在乙地开一条渠道用于灌溉。

地役权区别于相邻关系:地役权是为了获利,而相邻关系只是为了互相便利。 3、担保物权 (1) 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 宅基地、 自留地、 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集体使用权不得抵押。? (2) 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区分抵押权和质权:主要看担保物在谁手中。 (3) 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 债权 (一) 债的概述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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