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全员排查安全隐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 号)、《化工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 113 号),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间及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3、定义及分类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
(1) 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
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
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
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职责与分工
4.1 隐患排查治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分管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 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所有高层领导和各部、车间正职及相关工艺、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对公司的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等。
4.3 各车间及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日常检查,并负责各种类型安全活动的自查工作。 5、内容与要求
5.1 隐患排查工作可与公司各专业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按下述方式进行:
(1) 日常隐患排查; (2) 综合性隐患排查; (3) 专业性隐患排查;
(4) 季节性隐患排查;
(5)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6)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5.1.1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5.1.2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5.1.3 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5.1.4 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 主要包括:
(1) 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 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
暑降温为重点;
(3) 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 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
点。
5.1.5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企业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领导带班值班、机电仪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5.1.6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
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5.2 隐患排查频次确定 5.2.1 隐患排查的频次:
(1) 岗位操作人员现场巡检至少 1 次/两小时,关键装置和重点
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至少 1 次/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2) 各车间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副主任)、电气、仪表 人
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 各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职能部门等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4) 公司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
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5) 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各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
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6) 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
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7) 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
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或列入综合检查清单,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5.2.2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隐患排查:
(1) 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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