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讲义(2010年版) 杜筠翊编 版权所有
第六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的概念、发展和渊源
一、教会法的概念
1、广义概念:教会法是整个基督教会(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及其他基督教派教会)法规的总称。(注1)
2、狭义概念:指中世纪天主教会的法律的总称(canon law)。
注:
1、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区别。
二、教会法的发展
1、形成期(AD.4-9世纪) (1)基督教的形成与地位
AD.1世纪,罗马帝国初期,基督教从犹太教中发展而来,成为具有广泛影响的宗教。但在罗马帝国初期,基督教受到罗马统治者的镇压。(注2)
注:
2、基督教受罗马统治者镇压期间有30位教皇,其中18位殉道,8位因信仰被处死,3位死于流亡,1位被囚禁。AD.64/67,使徒彼得(意为“磐石”)被罗马皇帝尼禄迫害致死,葬于梵蒂冈山丘上。后在其附近建造了圣彼得大教堂和广场(米开朗基罗设计),为教皇之主教堂。教堂侧为教皇宫。彼得被尊为迄今265位教皇之首。其墓地在二次大战期间被打开,1968年罗马教会认定墓中为彼得遗骨。
“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马太福音》16:16。
AD.313,君士坦丁皇帝颁布《米兰敕令》,宣布基督教合法化。 AD.380,狄奥多西皇帝将基督教确定为国教。 (2)教会法起源
① 基督教合法化之后,教会对教徒的信仰和道德生活具有管辖权,并逐步形成了主教对教徒间纠纷进行裁判的惯例。
② AD.333,罗马皇帝承认了“主教裁判权”,形成了教会与世俗的“二元管辖权”。具体表现为:
对于民事案件,教徒可以向主教(教会)或世俗法院请求裁判;
对于刑事案件,在教会进行审判,剥夺教徒教籍之后,再由世俗法院判决。 这种“二元管辖权”逐渐导致了教会法与世俗法长期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的关系。
(3)教会法形成
① AD.325,第一次宗教会议(尼西亚会议)确定了《尼西亚信经》,成为第一部教会法律文献。
② AD.476之后,日耳曼民族和国家逐渐皈依基督教。(注1)教会法不断吸收封建地方法,扩大管辖权,初步奠定了西欧封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教会法此时仍从属于世俗王权;内容以调整教会内部事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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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在教皇给日耳曼国王们加冕的同时,国王们也纷纷承认了教皇的世俗权。如,726年格列高利二世自任罗马最高行政长官;艾蒂安二世为法王丕平加冕,丕平承认教皇拥有世俗权;800年,查理曼大帝由教皇利奥三世加冕,也肯定了利奥三世的俗权。而建立在加洛林王朝赠地基础上的教皇领地不断扩大。教权与世俗权开始结为一体,自此教皇成为罗马真正的主人。
③ 格列高利一世(AD.590-604)确立了教皇制。 2、鼎盛期(AD.10-14世纪)
(1)教会势力不断扩张,特别是教皇逐步摆脱世俗王权的控制。 1054年,基督教会分裂为东、西教会(东正教会、天主教会)。 (2)格列高利七世改革:
AD.11世纪,Hildebrand成为教皇,称“格列高利七世”(AD.1073-1085)进行改革。(主要内容见下页)
格列高利七世改革将权力完全集中到教皇手中,加强了对精神和物质生活、教士与俗众的绝对统治权力,并使教皇摆脱了王权的控制。由此,教权与王权的斗争更趋紧张和激烈。(注1)
注:
1、卡诺萨事件:AD.1075,在任命米兰大主教的问题上,教皇格列高利七世与皇帝亨利四世发生冲突。亨利四世主张皇帝应超越一切地上的裁判,并宣布废黜格列高利七世。而格列高利则给予亨利四世及其主教们开除教籍的处分,并宣布废黜他们。AD.1077,亨利四世来到格列高利的卡诺萨城堡外,在大雪天中忏悔,才获得教皇赦免。然而AD.1084,亨利四世扶持了另一位教皇并进入罗马加冕。而格列高利七世被诺曼人营救后又被挟持,于翌年死去。
阿维尼翁之囚
14世纪教会同时出现了罗马教皇和阿维尼翁教皇。AD.1309-1403,九位教皇生活在阿维尼翁(法国南部城市),受法国国王庇护。
(3)教皇敕令:
AD.10世纪以来,教皇敕令成为教会法的主要渊源。至13世纪,教皇敕令汇编出现,称《教皇敕令集》。
教会法开始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扩大了司法管辖权。
格列高利七世改革的主要内容
格列高利七世敕令共27条,阐述了教皇的地位与权力。
主要内容有:
1、罗马教会为上帝所独创。
2、惟有罗马主教始能具有世界[主教]称号的权利。 3、惟有他一人具有罢免与复任主教之权。 4、惟有他一人享有使用帝王仪仗之权。 5、一切王侯应仅向教皇一人行吻足礼。 6、惟有他一人的名号可供奉于教会。
7、这是世界惟一的名号[他是世界惟一可称教皇者]。 8、他有[上帝]所赋予废黜帝王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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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非经教皇批注,任何书卷、篇章不得尊为经典。
10、他所批准的判决,除他自己以外,不得由任何人撤销。 11、教皇本人不受任何人审判。
12、各地教会较重要之案件,概须呈送教皇审核。
13、罗马教皇从未犯过错误,也将永远不犯错误,圣经可为证明。 14、教皇得不经召开宗教会议而任免主教。
15、凡不与罗马教会和协者,不得视为天主教徒。 16、他有权解除人民向违反正义的统治者之效忠誓约。
3、衰落期(AD.15世纪--)
(1)15世纪之后,欧洲的宗教改革运动以及后来资产阶级革命,使得天主教及其教会法在欧洲衰弱。 AD.1582,制定了《教会法大全》。
(2)资产阶级国家实行政教分离,教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在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仍有管辖权。
(3)现代教会法仍起作用。AD.1917、1983,制定了《教会法典》。
三、教会法渊源 1、《圣经》
(1)《圣经》(Holy Bible)又称《新旧约全书》。AD.397,第三次迦太基宗教会议修订希腊文文本。是基督教的核心经典,也是教会法的最主要渊源,具有最高效力。 (2)结构
① 《旧约》(The Old Testament):由律法书(摩西五经,即: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历史书、诗歌书、先知书组成。 天主教46卷、东正教48卷、新教39卷。 ② 《新约》(The New Testament):由福音书、使徒行传、使徒书信、启示录组成。
(3)“摩西十诫”
“摩西十诫”是教会法的核心内容,是其他教会法律规范的源泉。 主要内容有:《出埃及记》第20章 ① 除了耶和华,不可有别的神。 ② 不可偶像崇拜。 ③ 不可妄称神的名。
④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⑤ 当孝敬父母。 ⑥ 不可杀人。 ⑦ 不可奸淫。 ⑧ 不可偷盗。
⑨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⑩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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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皇教令集
(1)12世纪开始,教会法学家对教会法(主要是教皇敕令)进行汇编。以《格拉蒂安教令集》(AD.1139)为代表。
(2)AD.1234,《格列高利九世教令集》颁布,是第一部官方编纂的教会法典。 (3)AD.1582,格列高利十三世颁布《教会法大全》。 (4)AD.1917、1983,《教会法典》。 3、宗教会议决议
4、世俗法律原则和制度
(1)罗马法。如《教会法大全》以《国法大全》模式编纂;吸收罗马法财产、契约、继承、诉讼等制度。罗马法成为教会的属人法。 (2)日耳曼法的部分内容。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内容
一、教阶制度 1、教会等级制度
(1)教皇:教皇是基督在世代表,主教之首,教会内最高的统治者。 (2)枢机主教(团):罗马教廷的元老院,教皇的最高咨议机关。 (3)主教 (4)神父
(5)修士、修女
2、神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获得神品,领取恩俸,执行宗教事务,征收什一税。 (2)享有相应的礼节。 (3)辖区管辖权和司法权。 (4)世俗兵役豁免权,免税权。 (5)宣传教义、履行教职的义务。 (6)自省、忏悔义务。 (7)高级神职人员独身义务。
教皇的地位
教皇 “约翰-保罗二世,是罗马城主教,基督在世代表,使徒长彼得的继位人,普世教会至高祭司,西部宗主教,意大利总主教,罗马教省大主教暨都主教,梵蒂冈城国君主,天主的仆人之仆。”——《教皇年鉴》(梵蒂冈国务秘书处编) 教皇约翰-保罗二世(Jean-Paul Ⅱ,1920-2005)
二、财产制度
1、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
教会的土地、建筑物等财产通过捐赠取得,属于教会的财产,其所有权的行使不受世俗权力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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