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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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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

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规[2015]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10.20 【实施日期】2015.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

(桂国土资规〔2015〕6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桂政发〔2014〕69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变勘查详查中间性报告的审查方式

我厅不再组织对勘查详查中间性报告审查和出具评审意见,我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探矿权人申请再一次勘探延续审批时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交经储量评审机构审查 1 / 2

出具的详查中间性报告评审意见。承担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

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DZ/T 0251-2012)及现行的地质勘查规范、规程要求,采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编制勘查详查中间性报告,并按照地勘单位三级质量管理的要求组织报告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对报告的质量、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经地勘单位法人及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申请再一次勘探延续审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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