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
受载期的含义是指船舶到达港口,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时间。受载期通常规定为一段时间,习惯上这段时间为5—10天。提请注意的是,受载期并不是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期限,只是规定船舶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约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货物真正装上船还需要一段时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07.01施行)
第九十七条 规定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装货/卸货港:[使用√标明选择(A)或(B)] [ ](A)在/的个安全港口。 [ ](B)在港/港的个安全泊位。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本条规定的是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风险提示】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规定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这个条款的订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具体列明装货港和卸货港名称;二是不具体列明港口名称,只规定一个大致的范围,由租船人选择。在第二种情况下,租船人选定港口后,应及时通知船东。为避免争议,合同中一般均写明租船人应何时通知船东,如:“船过**海峡(港口)之前租船人应告知船东选港。”另外,选港一经确定,租船人就几乎不可能更改了。
在本条款中,经常涉及的一个问题是安全港和安全泊位问题。“安全港”在租船业务中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一般说来,只要船员在港口没有疏忽和过失,而船舶发生损毁事件,十之八九是可以诉诸不安全港的。
关于安全港的责任归属问题,一般的原则是谁对港口有最大的决定权,谁就要负责该港的安全责任。在列明装卸港口的情况下,表示船东已认可该港口为安全港口,因此船东就需要对安全港负责。在租船人选港的情况下,安全港的责任自然落在租船人的身上。但这一点也不是绝对的,只要租船人在选港时已恪尽职守,确定其所选港口可预见
是安全的,即使后来该港变得不安全,租船人亦无须负责。
安全泊位责任归属的划分原则与安全港相同。一般情况下,泊位总是由租船人选择的,泊位的安全责任自然由租船人负责。
与安全港相联系的另一条款就是附近条款(NearCluse),其含义是,当指定的港口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有迹象变得不安全或是船舶进入该港后将会遇到各种障碍时,船东有权指令船舶驶往附近可以安全到达并能保持浮泊的港口或地点。至于变更港口所产生的货物转运费用,船东凭此条款可不予负责,将由租船人自行负担。适用“附近条款”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船舶在无法前往指定港口的情况下,必须等候一段合理时间,如仍未改善,则可据此条款前往附近港口;第二,船东指令船舶所去的变更港口必须符合“范围原则”,即必须与原来港口处于同一系列之内。 第五条 装货/卸货率:[使用√标明选择(A)或(B)或(C)] [ ](A)每晴天工作日公吨/公吨,星期日、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PWWDSHEXUU)。
[ ](B)每晴天工作日公吨/公吨,星期日、节假日除外,即使已经使用(PWWDSHEXEIU)。
[ ](C)在[装货港或卸货港]按港口习惯快速装/卸货(CQD)。 第六条 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使用√标明选择(A)或(B)] [ ](A)装货时间与卸货时间分别计算。 [ ](B)装货时间与卸货时间合并计算。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以上是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效率和装卸时间的规定条款。 【风险提示】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船舶的时间损失是由船东承担的,因此船东总是期望能尽量缩短每个航次的时间,以便提高船舶的营运效率。装卸时间是整个航次时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需要在合同中订明。所谓装卸时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的,船东应使船舶并保证船舶适于装卸,租船人在运费之外不支付任何费用的一段时间。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船东具有使船舶等待并适于装卸货物的义务。装卸时间一般用若干日或若干小时表示,也可以用装卸率来表示。装卸时间的长短或装卸率定额的高低因货物种类,船舶舱口数、港口工作习惯和装卸效率的不同而异。双方当事人在商订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时都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07.01施行)
第九十八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第七条 运费率:[使用√标明选择(A)或(B)或(C)或(D)] [ ](A)包干运费,出租人不负担装卸、堆舱及平舱费。
[ ](B)每[净重或毛重]公吨,出租人不负担装卸、堆舱及平舱费。 [ ](C)每[净重或毛重]公吨,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卸货费按班轮条件。 [ ](D)每[净重或毛重]立方米,出租人不负担装卸、堆舱及平舱费。 第八条 运费的支付:[使用√标明选择(A)或(B)或(C)] [ ](A)运费应于装货结束后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
[ ](B)运费应于装货结束后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但至迟应在开舱卸货以前。 按照以上(A)或(B)已收取或应收取的运费,在货物装上船后即为出租人所赚取;不论船舶/货物灭失与否,承租人必须支付,无需返还,不得扣减。 [ ](C)运费应于卸货结束后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以上是航次租船合同的运费支付的规定条款。 【风险提示】
收取运费对船东来说是整个租船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运费条款也是合同的条件条款之一。运费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关于运费如何计算、如何支付、支付的时间等内容。通常计算运费的方法之一是规定运费费率,即每单位货物多少美元,例如每公吨10美元(US$10permetricton),用运费费率乘以货物数量就可得出运费的数额。关于运费支付的方式,本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了三种方式供选择,一般情况下运费在卸货港开舱放货前支付或运费在交货后支付。合同当事人应当注意在合适的时间采取合适的方法支付或索取运费。 【相关案例】
原告舟山市永吉船务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10月2日,原被告订立散装液体化学品水路运输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原告用“永吉68”号轮为被告装运乙醇,从鲅鱼圈至镇江,数量为2000吨,受载期为2008年10月7日至9日,运费为190元/吨,运费在卸货完毕收到发票后14个工作日内付清,并约定了日0.5%的逾期滞纳金。2008年10月
7日,原告“永吉68”号轮到达鲅鱼圈,10月8日开始装货,并与同年10月14日运至镇江索普码头,2008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发票,并于次日邮寄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付运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运费、逾期付款滞纳金等费用。 经审理,原被告订立的散装液体化学品水路运输航次租船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指派“永吉68”号轮履行了合同,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运费;原告已于2008年11月4日将该航次运费发票邮寄给被告,依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发票14日内付清运费,但被告并未支付运费,因此被告也应支付逾期滞纳金。 第九条 滞期费/速遣费:
滞期费/速遣费为每天/,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于卸货结束后天内结算,但出租人如有留置货物的权利,不受本条规定的影响。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本条规定的是航次租船合同的滞期费和速遣费如何支付。 【风险提示】
滞期费条款、速遣费条款是与装卸时间条款相联系的一项重要条款。对船东来说,每天的成本都很高,且船东一般都会提前订好下一载货,如果船按约到港,却因为货主备货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延误,不仅大大增加了船东的成本,而且还会影响船东跟下一载货货主的合作,所以要规定滞期费和速遣费。
所谓滞期费,是指非由于船东的原因,租船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之内完成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期延误,按合同规定向船东支付的款项。滞期费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船东请求滞期费不以其提供附加的或特殊的劳务为前提,也不以船东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而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与滞期费相应的就是速遣费,即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之前,租船人提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使船舶可以提前离港并使船东节省在港费用和获得船期利益,船东按合同规定向租船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奖励。
装、卸港口的滞期时间或速遣时间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对滞期费、速遣费的数额也有重大影响。一般来说,合并计算对租船人较为有利,分别计算对船东较为有利。 【相关案例】
2005年4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航次租船确认书,约定由申请人将“LUCKYTRADER”轮以航次租船的方式出租给被申请人,用于从越南芽庄将一批木薯干运到中国常熟。此后,由于双方对装港与卸港所产生的滞期费争议经协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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