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主义视角探究新闻自由 ——“艳照门”事件
始于2008年1月的明星“艳照门”事件,发展到后来,已经不单纯是一起隐私曝光事件。从2008到现在这种类似的事情不断地发生。明星们私生活的不检点,影响的是自己的公众形象,而艳照门破传媒的放大,却更让人有必要探究媒体传播的价值取向。从马克思法哲学视角来看“艳照门”事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开阔的解决问题的思路,给我以如下启示。
(一)重视新闻自由的价值,善用新闻自由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当新闻自由在现代民主社会进程中的作用日益凸 ,其价值和其他社会价值的冲突也就越来越明。这要求我们在实际运用中,把握好新闻自由的限度,找到行使新闻自由权的法律临界点、平衡新闻自由价值和其他价值的冲突,善用新闻自由。
(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明确新闻自由的法律界限
人性皆有窥视的阴暗面,难以自制,这是无可避免的人性弱点。国外法律中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往往受到一定 制,但我国还没有关于“公众人物”的相关规定,在媒体上刊登稍经处理的照片并不违法,这样做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集体偷窥的不良风气。因此,目前我国亟需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新闻自由的范畴进行约束和规范。
(三)加强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强调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的统一
传媒作为社会的公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引导着社会的主流和大众的心理, 因此传媒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教育耆的责任。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早已做过相关论述,并努力在他们创办报刊的过程中加以践行,为我们留下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然而在市场经济和新的形势下,中国的某些新闻从业者片面强调新闻自由,淡化社会责任,使新闻活动走向异化。这就要求我加强对传媒的社会责任教育,强调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的统一。
新闻自由应当是媒体向公众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的自由。新闻自由要求新闻是自由的, 即不得阻挠媒体向社会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 否则就是对新闻“自由”的干扰。同时新闻自由还必须是“新闻”的自由, 即向公众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新闻自由可以而且应该帮助公众掌握信息, 了解真相。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 在某种程度上, 新闻是一种观点, 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在表达自身观点时, 可以选取不同的表达方式和采访角度, 所以新闻媒体和记者必须始终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 在向公众提供新闻作品时, 必须考虑到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坚持新闻自由在先还是保证职业操守在先? 无论谁在先另外一方都不应被落下, 新闻自由可以在保证职业操守的道路上不断巩固而前行, 另一方面媒体的操守一样可以在新闻的自由体系下被监督和讨论, 这是一个平等并肩的过程。事实上, 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 许多新闻媒体在追求报道时效性的同时, 正在有意识地改变传统新闻操作模式。譬如, 面对突发性灾难, 记者在选取报道角度时会有意识地减少充满血腥的镜头, 自觉地向公众呈现出一种可接受的事实。这是西方国家新闻工作者在经过一段曲折而漫长的新闻自由探索后, 对新闻价值观念重新思考的结果。可中国的某些新闻从业者强调新闻自由, 却忘记了新闻自由所包含的社会责任, 忘记了新闻自由的边界。一些媒体以淡化社会责任, 用低俗来换取“眼球”和利润, 现实当中媒体责任淡化的主要表现, 例如严肃新闻娱乐化、娱乐新闻低俗化、弱势人物妖魔化、反面人物人性化等等。一些新闻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 不断利用所掌握的新闻资源反复炒作某些事件。在新闻自由旗帜的掩护下, 道德的失落使新闻活动走向异化。比如艳照门中, 就有那么一些青少年抱着好奇的心态, 每天都等候在电脑旁收看和下载那些“艳照”, 一些网络媒体在“艳照门”事件中也积极传播这些“艳照”, 推波助澜, 污染了社会环境。除此之外, 许多媒体还对当事人穷追不舍, 想从当事人身上挖掘出更多的猛料, 来满足一些人窥视欲。身陷“艳照门”事件中的明星因此成为媒体的目标。但凡与“艳照门”沾点边的人和事都成为娱乐媒体吸引读者眼球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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