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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河鲀加工企业资质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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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验产品形态、包装和标识(二维码)情况和标签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四章 结果判定

第九条 现场核实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和不通过。审核评定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通过;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0%(含)的判定为限期整改;一般项目超过30%不合格或1项以上(含)关键项目(带有“※”标注)不合格的判定为不通过。

第十条 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拒绝或者不配合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文件、资料的; (三)其他干扰现场核实正常进行的。

第十一条 需要加工企业限期整改的,审核组应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可根据整改内容采用书面查验或现场查验的方式进行,查验结果应在《养殖河鲀加工企业资质审核现场核实报告》中记录。

第十二条 现场核实结束后,审核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养殖河鲀加工企业资质审核现场核实报告》报送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第五章 结果公布

第十三条 对于材料审核、现场核实皆符合要求的,或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经过验证符合要求的加工企业,经网上公开公示,公示期7天,若无异议,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公布。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核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加工企业若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鱼源基地信息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提出备书。

第十五条 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河鲀加工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加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取消其资质并进行公布,且3年内不予受理:

(一)加工未列入加工企业识别确认的河鲀种类; (二)加工经营野生河鲀或非备案鱼源基地河鲀; (三)河豚毒素检测一次不合格,或产品药物残留检测连续两次不合格;

(四)在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经警告仍不改正。

第十七条 加工企业对审核组有关审核和处理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提出申诉,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养殖河鲀加工企业资质审核申请表

加工企业: 受理机构: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申请日期: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授权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 □国营 □集体 □民营 □合资 □其他,请列明: 职务 职务 手机 E-Mail 营业执照 编号及日期 邮编 注册商标及图形 厂区面积(m2) 建厂时间 加工种类 加工车间 总面积(m2) 注册资本(万元) 最后改扩建时间 年均加工产能 本次申请种类加工 的车间面积(m2) 生产能力 ( 吨、 万尾) 生产负责人 生产人员 认证机构 专业技术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 证书编号 尾) ( 吨、 万 产品名称 本次申请 的审查产品 负责人姓名 企业人数 企业 认证 总负责人 总人数 认证种类 主要销售市场 质量管理负责人 质量管理人员 有效期限 情况 企业标准或执行标准情况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购置年份 运行现状 操作负责人 主要 生产设备 企业实验室 基本情况 设备名称 主要 检验设备 名称 检测项目 计量检定情况 备案号 操作负责人 面积(亩) 备 注 产量 (吨/年) 鱼源基地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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