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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客体同一性
作者:杨琪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4期
摘 要:同一性是从刑事诉讼的纵向、动的、比较的角度观察起诉事实与审判认定事实、前诉与后诉案件的一致性。同一性将会产生两大效果,即确定审判范围与禁止重复追诉。大陆法系认定同一性标准有许多学说,标准不同导致同一性范围大小有差异,从而对诉讼活动产生影响。
关键词:同一性;被告人同一;犯罪事实同一
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刑事诉讼客体是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同一性是刑事诉讼客体中的重要理论,也影响着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构。 一、同一性辨析
对于何为同一性,有的学者认为“案件之同一性,系为纵断的、动的观察其起诉事实是否前后同一,重在诉讼关系已否发生,即为判断案件已否起诉,起诉事实与判决事实是否同一,可否变更法条之标准,乃案件比较之问题,属于程序面”;[1]有的则认为“同一性是指在不同诉讼中,被告同一和犯罪事实同一。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同一案件,应当确保其不受重复起诉和二重判决。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对案件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审查”;[2]有的学者指出“同一性是指案件在诉讼中自始至终保持前后同一,在同一诉讼中,案件单一就等于案件同一,在不同诉讼中,不存在案件单一性问题,只要保证被告同一和犯罪事实同一”;[3]还有的学者认为“同一性强调案件在诉讼中应自始自终保持前后同一。同一性涉及起诉与审判之间的关系”。[4]可见,揭示同一性主要是从刑事诉讼动态发展角度阐述的“前后同一说”以及从同一性构成要件角度阐述的“构成说”。笔者认为,诉讼客体虽然集中表现在法庭审判阶段,但作为诉讼客体的重要理论,同一性仍应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动态地来理解,这一点“前后同一说”有其合理性;但是学者对“前后同一说”的表达易让人将目光狭隘地局限于“一个诉讼”中,显然同一性也会涉及到两个甚至更多“前诉”与“后诉”中的判断问题,从而产生例如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的法律效果,且“同一性所处理者,乃时间先后之案件比较问题,亦即,?此一时?所处理的案件与?彼一时?所处理的案件,是否具有同一性关系”[5];而“构成说”虽直观揭示同一性的两项构成要素,但仅从同一性的构成角度仍无法完整理解同一性,以“同一”解释“同一”有循环定义之嫌,造成困惑。因此,基于对“前后同一说”的适当修正,笔者认为刑事诉讼客体同一性是从刑事诉讼的纵向、动的、比较的角度观察起诉事实与审判认定事实、前诉与后诉案件的一致性。第一,同一性是刑事诉讼程序动态运转的效果,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纵向剖析所具有的要求,在不同时段“比较”下更能显示其内涵;第二,同一性不仅体现在“一个诉讼”中的不同时点,也体现在“前后两诉”不同时点中,由此影响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产生并具化贯彻同一性的作用;第三,本质上若对同一性予以抽象化,会发现同一性实际就是指案件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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